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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的认定的相关法条

考点1 行政诉讼的原告的认定

在确认原告方面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在发生侵害时,不论行政机关是不予处理,还是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对与其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的特定支配权。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

例如,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周边住宅楼间距为8.6米,周边居民认为该银行在此处建楼必然影响自己房屋采光。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周边居民的相邻权,故周边居民有权作为相邻权人提起行政诉讼。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事实上赋予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

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②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原告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机关变更或撤换的情况下,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法定代表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以起诉的名义不当为由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9)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资格限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者。

(10)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11)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2)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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