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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大纲新增考点——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大纲新增考点——监督检查
(行政监管体系、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
1.调查措施的种类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注意】监督检查部门没有冻结银行账户的权利。
2.监督检查部门的义务
(1)书面报告+批准
①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②采取上述第(4)项、第(5)项措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2)守法+公开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保密义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3.被调查者的义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要求有利害关系)
(2)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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