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商经法》申请破产的条件与破产受理的后果
申请破产的条件与破产受理的后果
一、破产的申请
申请企业法人破产必须具有破产原因,不同的申请人,可申请的破产程序不同。相关考点整理归纳如下。
条件
内容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欠缺清偿能力
(1)“明显欠缺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
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
只能申请重整程序
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
可申请和解、重整、清算
债权人申请
可申请重整、清算。需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清算人申请
只能申请破产清算
前提: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资不抵债的
出资人申请
只能申请重整
条件: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二、破产受理的后果
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后,即进入破产程序,与债务人相关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要求进行。
法考中,常考的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归纳如下:
1.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2.禁止个别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对管理人为给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待履行合同的处理:①管理人有权选择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且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其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③管理人在破产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选择权的,视为解除合同。
注意:待履行合同是指该合同在破产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5.解除保全和中止执行:①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解除;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结的,应当中止。
6.中止民事诉讼或仲裁:已经开始还未终结的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诉讼和仲裁程序必须中止。
注意: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统一管辖: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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