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行政法》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是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行政管理职权,该组织由此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管理并承担相虚的法律后果。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基于管理需要,依法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其他组织具体行使,行为后果仍由该行政机关承担的安排。二者的比较如下:
区别项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权力来源
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
权力行使者
组织
组织
制度目的
解决行政职权的归属
解决是否亲自行为问题
效果
创设行为主体
刨设行政主体
法律地位
组织本身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二、被授权组织
(一)特征
1.授权对象:被授权的是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2.权力来源: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某组织按其本来的性质并不具有行政职权,其之所以可以进行行政管理,在于其获得了授权,而能够对这些组织进行授权的,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除此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进行授权,即使进行授权,也是无效的,只能视为委托。
3.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常见的被授权组织
1.企业组织。
例:物资公司、煤炭统配公司,以及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法律、法规、规章往往授权其行使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而使其成为行政主体。
2.事业组织。
例:《学位条例》授予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这种权力也属于行政性权力。
3.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过法定授权都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例:工会、共青团、妇联、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委托对象:包括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
2.权力来源:受委托组织所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3.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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