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弹 公诉一审(3)
第十二弹 公诉一审(3)
《高法解释》第九章吸收了“三项规程”中的部分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总结对条文作了相应完善,如分案并案审理、审理前通知出庭(见上一期)、庭前会议、讯问与发问时间、案卷借阅、涉案财物、出现不同意见、人员缺席、判决书送达等。关于第九章的内容,由于篇幅有限,分期进行学习理解。本期学习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庭前会议的内容。
1.关于庭前会议事项的处理规则
《高法解释》第三款规定:“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理解:庭前会议的作用在于对程序性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相关事项包括管辖权异议、回避、不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供新材料、新鉴定或勘验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出庭人员名单异议、涉财处理异议等。
出于《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实质性处理,以及庭审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不宜在未开庭时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考量,《高法解释》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就相关程序性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需注意一处细节,即作出处理的时间为“庭前会议后”,而非“开庭审理前”,正是出于上述原因的考量作出的规定。
2.关于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范围
《高法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理解:(1)关于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员,可以由审判长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的其他审判员主持,但不适宜由人民陪审员主持(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而法官助理属于审判辅助人员,所以庭前会议也不适宜由法官助理主持。
(2)关于庭前会议的到场人员,应当通知到场的人是公诉人和辩护人,不包括被告人。出于庭前会议处理的事项考量,《高法解释》规定在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及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时,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参加庭前会议,并未规定只要被告人申请,法院就应当通知其参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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