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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精选3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篇1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客服电话: 客服传真:

  网址:

  保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邮编:

  投资顾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邮编:

  投资顾问管理费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标题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2信托目的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并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3合同签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签署。

  4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金额:¥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信托设立时不限定信托存续期限。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出现时,本信托才予以终止。

  6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7信托计划

  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成立,并在成立通知书中告知委托人)。

  8开放日本信托计划开放日指计算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基准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9信托资金账户:、信托资金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资金账户。

  10信托计划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货币市场基金、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上述交易品种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顾问可按如下程序变更投资范围: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投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递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不得变更,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范围。

  1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机构1、 。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信托财产保管人。

  2、 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 拥有创新类券商资格。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证券经纪机构。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为充分发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职能,明确在资金信托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文件: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分红确认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资顾问。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依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缴付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6、授权代表:由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顾问指定授权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

  投资顾问须对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指令应包含的印鉴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于受托人处备案。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更换授权代表。

  7、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实施风险控制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9、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开放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扣除认购/申购费后剩余的金额。

  10、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等构成。

  11、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资产的库存数量乘以该资产的单位价值之和。

  1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是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份数的计量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T日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单位净值与每信托单位的累计普通信托利益分红之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0.0001)。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主要为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15、工作日: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计划成立的一般约定

  1、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自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将按照每1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的方式转增该委托人的信托单位,该转增过程不收取认购费。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

  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信托计划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对推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三、委托人资格和资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资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本信托计划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续期间,除非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允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含)。

  (二)信托资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见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普通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普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普通受益权。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普通受益人,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权

  本信托受益权分为特定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普通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普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一)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

  (二)普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是指普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权利。

  七、受益权的转让、质押与继承

  1、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不得转让、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信托受益权。

  2、受益权继承的,继承人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定继承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公证或工商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见附件

  十、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见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见附件

  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已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保证其加入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计划采取的由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5)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6)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的运作收益情况,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情况;

  (3)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3)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4)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信托期间按本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有权获得本信托计划文件之复印件;

  (3)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授权代表,并通过授权代表就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向受托人发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签署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提交证券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汇率及利率分析、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风险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服务;

  (4)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计划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否则要承担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授权代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发生变动时,应在不晚于变动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6)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证券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资顾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且只能由投资顾问指定的人员送达或以传真送达受托人并与信托执行经理电话确认;

  (7)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2)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证券(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处置账户内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4)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并发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受托人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根据授权代表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3)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

  (4)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准确、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财产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3、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1年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6、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信托计划,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7、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

  8、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更换受托人时本信托终止。

  9、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处理程序

  1、授权代表应在上述终止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如授权代表未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变现,则受托人将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日,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

  2、全体受益人仅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方可获得分配。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四、受益人大会

  1、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当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规定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需携带受益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双方的有效证件。

  4、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更换投资顾问、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5、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电话;

  4、信函;

  5、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内容

  1、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计划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年度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4、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产生波动。

  2、保管银行及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涉及信托资金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等金融服务机构,如果保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例如封闭式基金市场参与者以保险公司为主,容易产生一致性的投资行为;A股股票的战略配售和定向增发有锁定期的交易限制;开放式基金也会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极端情况,这都将加大变现难度,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5、受托人操作风险

  受托人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是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6、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其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7、合规性风险

  指信托计划财产的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8、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5)因特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6)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发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体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风险承担

  投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十七、合同整体性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以及分红确认书等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为补充。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构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订本合同,应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

  十八、通知与受益人账户

  1、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持有效证明文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迟不晚于信托终止前两日送达受托人。

  3、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账户。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注销其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开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否则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法划付信托利益的责任和风险。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网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的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关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或银行账户变化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九、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义务,或一方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3、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选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终止、解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原因依法终止其职责,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受益人大会认可后,由受托人在终止履行受托人职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二十一、其他事项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办理信托合同签署手续。

  2、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经公证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为机构时)并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顺延

  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收付日、信托计划财产清算与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税收

  各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

  投资顾问

  名称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于

  附件: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

  (一)认购/申购时点

  1、委托人可以在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2、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开放日内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3、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时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00-下午15:30。受托人在征得投资顾问的同意后,可决定某开放日不允许申购,受托人至少应于该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披露不接受申购的信息;

  (二)认购/申购资金金额

  1、委托人首次加入本信托时购买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和投资顾问一致同意可调整信托资金下限。

  2、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在征得投资顾问的同意后,可调整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的下限并在调整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三)认购/申购费率

  1、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时需另行向受托人交纳认购/申购费,认购/申购费率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的1%。

  认购/申购费=委托人有效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1%

  (四)认购/申购份数的计算

  1、推介期认购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每1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即: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1.00

  2、开放日申购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根据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所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即:

  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3、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五)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购的信托资金划至保管专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或《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计算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并提交保管银行。

  2、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在委托人提出申购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委托人邮寄《申购确认书》,列明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邮寄时间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六)认购/申购程序

  1、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4)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 委托人身份证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2、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4)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委托人身份证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3、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在开放日追加申购信托单位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2)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4、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赎回期限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一年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在信托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在申购该信托单位的开放日起的一年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分红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将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认定其赎回的信托单位:(1)信托分红转化的信托单位;(2)受益人有效认购/申购时间靠前的信托单位,依次类推。

  (二)持有份数要求

  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受益人赎回其全部信托单位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该份信托合同终止;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乘以赎回日前一个开放日(无论该日是否开放)的信托单位净值的乘积不得低于20万元,且扣除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后,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与前一开放日(无论该日是否开放)的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3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三)赎回费用

  1、若受益人在封闭期内赎回信托单位的,须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受益人须缴纳赎回金额的5%作为赎回费用,其中2%由受托人享有,在向受益人划出赎回资金时自行扣除,剩余3%计入信托财产。即:

  赎回费用=有效赎回份额×开放日单位净值×5%

  赎回费用四舍五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若受益人在封闭期外赎回信托单位的,无须对该赎回资金缴纳赎回费用。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有效赎回份额×开放日单位净值

  赎回金额采用截尾法计算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为扣除赎回费用前的计算,若该笔赎回需支付赎回费用,则委托人实际获得的资金为:

  赎回资金=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五)赎回程序

  1、若某开放日为T日,则拟在该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赎回申请,最迟于T-6日的17:00前将填写完整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受托人,时间以受托人传真记录或签收时间为准;T日当天及T日前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的任何赎回申请为无效赎回申请。

  受益人可以撤销赎回申请,但应最迟于T-6日的17:00前将撤销通知以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受托人,T日前5个工作日内不可以撤销赎回申请,时间以受托人传真记录或签收时间为准。

  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传真记录是赎回或撤销赎回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提交赎回信托单位申请的受益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到受托人处办理赎回手续(授权他人前来办理赎回事宜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其传真或特快专递的赎回申请无效,且受托人有权按其赎回申请信托单位份数的1%(上述计算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减少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作为违约金,违约金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办理赎回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5:30。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受托人根据《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计算受益人有效赎回份额,并最迟在T-2日将计算结果提交授权代表。

  4、授权代表应根据受托人提交的有效赎回份额估算赎回金额。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金额的,授权代表应调整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并最迟于T+2日前确保信托财产中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赎回金额,否则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变现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以满足赎回要求。

  5、经保管银行对受益人赎回单位及金额复核无误后,受托人在开放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划出赎回金额,并邮寄《赎回确认书》,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

  (五)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处于停牌或锁定期,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至少应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开放日3日以内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披露有关信息。

  (六)巨额赎回

  1、本信托计划某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超过上一开放日结束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财产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数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附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原则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

  (1)不得投资于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包括持有期间被ST处理的证券);

  (2)按成本计算的运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信托资金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3)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规定允许,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4)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信托计划按成本计算的单只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

  (5)ETF基金投资仅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进行,不得进行申购、赎回操作;

  (6)本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7)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受托人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品种;

  (8)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

  2.证券组合的构建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投资顾问应当在第一次发送委托人指令前向受托人出具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证券组合。纳入证券组合的投资品种应当符合信托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受托人有权否决不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品种。证券组合内的证券产品不超过300 只,投资顾问在信托存续期间仅可以每月更新一次证券组合,经受托人同意的除外。

  二、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就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用保留权限,即:全体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行使委托人指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三、交易指令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研究报告、构建证券组合以及发送委托人指令等服务。投资顾问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始。如果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大会未更改投资顾问,则投资顾问的期限至信托终止日止。

  1、委托人指令是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2、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不得超出已提交给受托人的证券组合的范围;

  (3)不存在操纵市场、与投资顾问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其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利益的交易行为;

  (4)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有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3、授权代表通过受托人网上委托系统发出委托人指令,当网上委托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时,授权代表可以通过录音电话发出委托人指令。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发出委托人指令:

  (1)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以录音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需在工作日14:30之前发出。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需在交易前一工作日向受托人进行预约,以便受托人安排资金,并在交易日14:00之前通过传真方式并电话予以确认发出委托人指令。没有进行上述预约程序的,授权代表需在交易日11:30前通过传真并电话确认的方式发送委托人指令。

  对上述时间以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积极地加以执行,但委托人明白上述时间以后发出的指令能否成交存在风险,也愿意接受相应的结果;

  上述时间以受托人电话录音或传真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全体委托人认可电话或传真记录是交易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受托人对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将自主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之一进行操作:1)直销模式:即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指令后,由受托人直接与基金公司接洽,向基金公司传真交易,并与基金公司直销电话确认的方式进行交易;2)通过券商代销模式:由受托人将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与券商营业部电话确认,由券商营业部通过其与各基金公司之间的基金代销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交易。

  4、本信托计划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且仅在该证券的委托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单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该证券进行操作。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委托人指令。

  5、为避免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出现当天就同一证券品种相反方向的同价位或可成交的价位委托挂单的情形,如果受托人委托系统已经出现对某一证券品种的有效委托人指令,则本信托计划就同一证券的相同价位或可以成交价位的相反方向的委托人指令将被拒绝执行。

  6、当受托人T日发现本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固有财产投资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或接近监管部门要求的必须举牌、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进一步买进该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并在当日通知投资顾问降低投资比例。投资顾问同意按受托人要求在T+1日内使投资比例降至合理范围内。

  7、授权代表可以于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至受托人处核对该月投资交易记录,如果有不符之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如授权代表当月不做核对,视为对该月投资交易情况无异议。

  8、受托人根据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并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拒绝执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或否决委托人指令。

  如由于市场流动性、波动性、交易所闭市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有效委托人指令未能部分或全部执行,则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

  10、当受托人在T日发现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时:

  (1)信托执行经理应在当日通知授权代表,并有权拒绝执行继续购买该投资品种的委托人指令;

  (2)对于已发生的投资,授权代表应从T+1日起发出卖出指令,在T日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使投资符合约定。授权代表未能及时处理的,信托执行经理有权直接卖出。

  全体受益人/委托人对受托人按本项规定处理的行为及结果表示认可,受托人按上述程序处理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职责,受托人就投资顾问的上述违反行为不对受益人/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11、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0.80元(含)时,受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询问投资顾问是否需要对原投资策略进行调整,投资顾问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受托人的询问。投资顾问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其不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如果投资顾问不同意调整的,则不需要执行下述操作。

  如果投资顾问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则投资顾问必须自同意答复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财产完全变现,并提出新的投资策略。新的投资策略将在受托人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书面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投资顾问需制定新的投资策略并再次公示,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策略,投资顾问可根据新的投资策略重新构建证券组合及发出买入的委托人指令。

  全体受益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0.80元(含)时进行询问的行为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职责,受托人就投资顾问的调整策略、变现、提出新的投资策略和证券组合等行为不对受益人/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12、当出现以下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自行变现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变现指令及其结果表示认可。

  (1)支付各项信托费用;

  (2)投资顾问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变现信托财产;

  (3)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授权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4)信托终止时授权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独立外部审计

  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等无需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附件: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一、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受托人信托报酬(含固定与浮动信托报酬);

  2、保管人保管费;

  3、投资顾问管理费;

  4、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转托管费、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5、信托计划文件、账册印刷费;

  6、信息披露费;

  7、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8、银行代收代付费用(如有);

  9、因受托本信托计划财产而增加的业务规费;

  10、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二)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1、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人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

  2、除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投资顾问管理费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二、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一)信托计划财产的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于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估值。

  受托人在T+1日计算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二)估值方法

  1、单位价值的确定

  本信托计划持有证券品种的单位价值按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品种按摊余成本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ETF、 LOF、封闭式基金、国债、可转债以及企业债,不包括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品种)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全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对于首次上市日之后存在持有锁定期约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以其成本价计算;

  (5)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的权证的估值按照有关机构提供的参考价值估值,没有参考价值的,以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的公允价值按市价计算,无市价的以摊余成本计算;

  (7)场外开放式基金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8)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允价值以实际持有份额(包括已转收益)乘以1.000计算。

  (9)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0)其他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11)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费用及负债处理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按日计提,并计入信托财产的负债。其他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确认,不按日计提或摊销。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

  1、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保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该估值结果。

  2、日常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

  附件: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一、信托利益与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做出任何保证。

  (一)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分为特定信托利益和普通信托利益。

  1、特定信托利益

  如果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且高于1.0000(第一个开放日直接与1.0000比较),则以高出部份的17%作为特定信托利益。即:

  某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该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17%×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为零。

  2、普通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为信托利益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差额。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普通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由信托财产支付。在每个开放日,若受托人有计提的浮动管理费,则在该开放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将开放日当期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2、普通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存续期内,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普通信托利益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普通受益人。受托人应在分红日的10个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分红方案。分红资金根据权益登记日信托单位净值(除息后)转换为信托单位份数,该部分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受益人转换的信托单位份数=受益人享有的分红资金÷权益登记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通过分红方式转换为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费用为零。

  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受托人传真分红方案给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在权益登记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普通受益人寄送分红确认书。

  信托终止时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于该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终止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上述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归委托人所有。

  二、受托人信托报酬

  受托人信托报酬于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信托报酬划付指令支付给受托人。

  (1)固定信托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0%÷365

  (2)浮动信托报酬

  如果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且高于1.0000(第一个开放日直接与1.0000比较),则以高出部份的3%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率,计算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即每个开放日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该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3%×该开放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开放日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为零。

  三、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人保管费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并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清算时支付给保管人。保管费率不高于2.5‰,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保管费率÷365。

  四、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于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划付指令支付给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管理费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0%÷365。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篇2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客服电话: 客服传真:

  网址:

  保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邮编:

  投资顾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邮编:

  投资顾问管理费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标题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2信托目的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并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3合同签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签署。

  4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金额:¥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信托设立时不限定信托存续期限。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出现时,本信托才予以终止。

  6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7信托计划

  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成立,并在成立通知书中告知委托人)。

  8开放日本信托计划开放日指计算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基准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9信托资金账户

  1、信托资金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资金账户。

  10信托计划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货币市场基金、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上述交易品种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顾问可按如下程序变更投资范围: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投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递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不得变更,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范围。

  1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机构

  1、 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信托财产保管人。

  2、 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 拥有创新类券商资格。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证券经纪机构。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为充分发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职能,明确在资金信托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文件: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分红确认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资顾问。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依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缴付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6、授权代表:由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顾问指定授权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

  投资顾问须对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指令应包含的印鉴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于受托人处备案。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更换授权代表。

  7、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实施风险控制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9、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开放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扣除认购/申购费后剩余的金额。

  10、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等构成。

  11、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资产的库存数量乘以该资产的单位价值之和。

  1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是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份数的计量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T日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单位净值与每信托单位的累计普通信托利益分红之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主要为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15、工作日: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计划成立的一般约定

  1、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自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将按照每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的方式转增该委托人的信托单位,该转增过程不收取认购费。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

  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信托计划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对推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三、委托人资格和资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资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本信托计划时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续期间,除非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允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人(含)。

  (二)信托资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见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普通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普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普通受益权。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普通受益人,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权

  本信托受益权分为特定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普通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普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一)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

  (二)普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是指普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权利。

  七、受益权的转让、质押与继承

  1、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不得转让、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信托受益权。

  2、受益权继承的,继承人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定继承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公证或工商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见附件

  十、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见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见附件

  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已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保证其加入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计划采取的由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5)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6)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的运作收益情况,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情况;

  (3)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3)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4)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信托期间按本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有权获得本信托计划文件之复印件;

  (3)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授权代表,并通过授权代表就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向受托人发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签署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提交证券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汇率及利率分析、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风险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服务;

  (4)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计划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否则要承担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授权代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发生变动时,应在不晚于变动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6)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证券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资顾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且只能由投资顾问指定的人员送达或以传真送达受托人并与信托执行经理电话确认;

  (7)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2)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证券(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处置账户内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4)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并发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受托人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根据授权代表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3)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

  (4)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准确、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财产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3、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年低于人民币万元,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6、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信托计划,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7、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

  8、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更换受托人时本信托终止。

  9、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处理程序

  1、授权代表应在上述终止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如授权代表未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变现,则受托人将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日,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

  2、全体受益人仅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方可获得分配。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四、受益人大会

  1、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当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规定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需携带受益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双方的有效证件。

  4、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更换投资顾问、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5、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电话;

  4、信函;

  5、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内容

  1、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计划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年度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4、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产生波动。

  2、保管银行及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涉及信托资金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等金融服务机构,如果保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例如封闭式基金市场参与者以保险公司为主,容易产生一致性的投资行为;A股股票的战略配售和定向增发有锁定期的交易限制;开放式基金也会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极端情况,这都将加大变现难度,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5、受托人操作风险

  受托人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是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6、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其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7、合规性风险

  指信托计划财产的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8、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5)因特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6)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发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体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风险承担

  投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十七、合同整体性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以及分红确认书等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为补充。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构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订本合同,应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

  十八、通知与受益人账户

  1、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持有效证明文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迟不晚于信托终止前两日送达受托人。

  3、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账户。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注销其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开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否则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法划付信托利益的责任和风险。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网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的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关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或银行账户变化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九、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义务,或一方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3、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选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终止、解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原因依法终止其职责,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受益人大会认可后,由受托人在终止履行受托人职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二十一、其他事项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办理信托合同签署手续。

  2、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经公证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为机构时)并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顺延

  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收付日、信托计划财产清算与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税收

  各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

  投资顾问

  名称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于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篇3

  _______国信(XT)字第()号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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