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保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导语:山东医保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将于5月1日起实施山东医保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8日讯 近期,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裁量基准》,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实际,分别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裁量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规范医保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规则》体现对欺诈骗保违法行为“零容忍”。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是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处罚情形外,无论是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或者个人,无论是否是初次骗取医保基金,无论骗取金额大小,对欺诈骗保违法行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理。
《适用规则》合理划分了一般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条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的造成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涉及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医保支付政策等各种情形,需要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部门(科室)的不同违法情形作出相应处理。《适用规则》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分别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多条规定或者同一条的不同款、不同项规定时,分别计算不同违法行为造成的骗取或者损失基金数额等危害后果,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裁量基准。当事人具有多种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或者既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按照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综合认定判断确定裁量标准。
为引导当事人提升法治意识、强化自我管理,自觉遵守医疗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规则》规定,当事人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投案的,或者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在年度基金清算结束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以及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刘洋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