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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开始入学申请!2023年广东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公布

【 导语】5月5日开始入学申请!2023年广东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公布。&/home,下同)”申请积分,并在规定时间通过该系统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按照申请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核定的积分制入学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海珠区教育局制定并公布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统筹安排符合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第五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流程如下:

  (一)确认积分: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海珠区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前,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积分制入学”项目的积分。

  (二)网上申请积分制入学: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9:00至5月12日15:00,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提交申请。逾期未上网申请和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三)材料审核:通过网上预审的申请人须于2023年5月5日至5月12日办公时间到预约的街道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原件进行资料审核,核对无误后在《2023年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签名确认。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资料复审及公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人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提交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汇总复审结果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后,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按照从高到低的积分顺序将名单移交海珠区教育局。海珠区教育局公布2023年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学位数量,并确定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填报志愿:申请人须于2023年6月12日9:00至6月15日15:00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随迁子女填报志愿。未填满志愿、未确认或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的均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六)安排学位:海珠区教育局以“积分优先、结合志愿、统筹安排”为原则设定程序进行电脑派位。当申请人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及分值表》指标名称正序依次比较得分高低进行录取。如按上述规则,申请人随迁子女未被志愿学校录取,在申请人同意统筹安排学位的前提下,系统将自动安排未满招生计划的学校学位;如申请人不同意统筹安排学位,将不被录取。

  (七)学位确认:在电脑派位结束后,申请人须于2023年6月19日9:00至6月20日18:00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确认录取结果,逾期未完成上述操作视为自愿放弃积分制入学学位。申请人网上确认录取结果后,本区公办学校不再接受该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

  (八)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须按《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日程表》(附件2)规定时间,携带所需入学资料到录取学校报到。逾期未按要求报到视为自愿放弃学位,本区公办学校不再接受该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

  (九)不参加积分申请、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按当年招生政策为其随迁子女报读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十)上述流程的时间安排及负责部门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收费及学籍管理:

  对解决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的民办学校,由财政按小学每生每学期2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对解决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的公办学校,由财政统筹给予项目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公、民办学校不得向积分制入学的随迁子女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通过积分制入学的随迁子女,在其小学或初中阶段就读期间,如发生转学或户籍迁入广州,则不再保留海珠区积分制入学资格。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积分制入学。

  第七条:

  来穗人员在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补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积分制入学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附件5)处理。

  第八条: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按市、区中小学招生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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