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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杂谈——唐后期诸司与州县差役纠纷(下)

导语:历史杂谈——唐后期诸司与州县差役纠纷(下)唐代 州县

历史杂谈——唐后期诸司与州县差役纠纷(下)

文|小撰

编辑|枕上史书

承接上篇,唐武宗会昌五年有关左右神策军在编职员的规定中,由挟名敕收补的驱使官仅有两名。

这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诸司在挟名敕外,势必大量收补吏役,为此,唐后期还通过发布大赦文对诸司滥收吏役情况进行厘革。

唐后期的大赦文是一种特殊的“王言”,其内容包括与朝廷行政有关的诸多申明和禁令,远远超出“推恩”范畴。这些申禁从官吏考选、军籍军粮,到赋役田土、法令颁行等,涵盖很广。

有学者指出这一转变是从唐穆宗时期开始的,并分析认为这是唐后期面临复杂形势,对王言的一种“差遣”做法,具有“全面行政”的意义。现存唐后期较为完整的数道大赦文中,多有对于诸司选补吏役时不得影占州县人户的申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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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赦书对诸司吏役选补的申禁着眼于两方面:其一,诸司要按照挟名敕程序选补吏役;其二,强调差役征派单位是人丁,诸司吏役者所在户其他人丁,都是州县色役差派对象。

赦书对诸司与州县的差役纠纷进行申明,昭示在国家层面对于这类问题的重视。由于大赦文颁布于南郊等国家大型礼仪之后,这些申禁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是皇帝走向政务处理前台,弥补有司行政缺憾的体现。

即所谓唐廷在安史之乱后依靠制度化的皇帝权威,整合各官僚系统,建立新政治秩序。大赦文在宣行后,相应部门要按照其中的规定进行落实。不过从多次申禁看,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唐僖宗乾符二年南郊赦文言“三司监院官索州县承迎,云是制院,恐吓州县,影占富豪”。这也点出了这一问题的症结之一———诸司地位高于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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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道赦文提出,改变既往以三司监院单向监察州县官的制度,赋予州县官对三司监院的监督权。

旨在将诸司与州县在行政体制中的职权、地位进行调整,使之相互制衡,惜临乱世,这种体制转型的动向未能落实。

五代宋初,随着官僚机构调整和运行机制完善,唐后期以来诸司与州县差役纠纷现象得以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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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宋初诸司与州县差役纠纷的消解

经过唐末的动荡,唐后期的国家官僚组织受到严重破坏。五代宋初,一方面是各种政治势力竞逐,国家走向统一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官僚机构重组和运行机制调整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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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两个层面中,唐后期以来诸司与州县有关差役的纠纷逐渐消解。北宋前期差役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州县官府自身如何做到差配均平。

其一,诸司在地方的分支机构与州县体制的融合。以盐监场院为例。唐末三司监场脱离中央控制,是其地方化的第一步。高骈坐镇淮南,以节度使兼领盐铁转运使,纵容黄巢进军,截获盐铁之利,鲜有上供。

原有的巡院、监、场体系瘫痪,成为割据势力控制榷利的工具。王重荣建节河中府后,掌控两池蒲盐,抗拒将之重归三司的朝命。第五琦、刘晏以来的三司巡院、监、场系统瓦解。

从表面上看,这是中央权威覆灭的现象,不过盐铁之利由地方分裂势力经营的历程中孕育了积极的因素,这就是榷利由州县经营管理,消解了唐代三司系统与州县官府冲突的体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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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五代,食盐产销方式与唐后期有了明显不同,那就是商人退出批发、销售环节,由官府负责产销环节。官府为了效率,部分地区实行按户俵配制。

榷盐在操作层面依靠州县是其发展趋势,而中央收回课额、监督等方面权力。在这一体制下,从事食盐生产、销售的吏役,承受的负担较重,而获利较少,人户投充其中的原动力就不存在了。

河中盐池地区,后汉乾祐元年九月以解县、安邑、闻喜设解州。有关其成立本末,《太平寰宇记》载“榷盐制置使郑元昭奏请于解县置解州,以捍凶渠。

于是授郑元昭为刺史,仍割蒲之安邑、绛之闻喜,与解县为三邑,以属焉”。解州的设置本是应对河中节度使叛乱举措,却长期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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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时段来看,这也是解决盐池吏役人员与州县差役纠纷的办法。在盐归州县的趋势下,食盐生产、销售环节所需要的吏役,是由所在州县选补。

史籍有关宋初池盐生产模式的记载提及两池畦户选补数目和来源地域,还点出这是“民以为苦”的重役。

淮盐产区,在吴、南唐治下,也逐渐将盐监划归州县管理。杨吴曾在海陵县,设立制置院,南唐升为泰州,管辖产盐的海陵监。

其后,泰州长吏例兼海陵监使。据南唐昇元二年写就的《泰州重展筑子城记》,当时主泰州军政的褚仁规结衔中有“知泰州军州事兼盐铁两监都院使、本州都指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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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体制,使得州县官府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置盐监的吏役,不会出现影占州县色役人户的问题。

据载褚仁规就能做到部内盐业亭户与一般民户的赋役调剂,后周收取淮南后,延续以泰州长官兼领盐监的制度。

北宋建隆元年用于摄职的《泰州与卞居让牒》中署名的泰州团练使荆罕儒兼领辖境内海陵监、盐城监使,而通判泰州的卫某佥署两监公事。盐城监,在太平兴国二年割属楚州,大中祥符二年废为仓。

同属淮盐产区的通州,原置利丰监,后来亦废监为仓,由所在县兼领。宋仁宗时期张颙受三司举荐知通州静海县事兼监都盐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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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境内有通州官府职田,靠近盐场。通州要求静海县的亭户分担租课。张颙作为亲民官蠲除了租课,而触犯州通判。据之可知盐监融入州县体制后,地方官致力于均平赋役。

五代宋初,三司监场融入州县体制的表现除了上述监、场由州县兼领之外,还有成立地位等同于州县的资源型政区———监。

据《太平寰宇记》载,桂阳监为同州监,其辖区较大,有数千人户。这些人户从郴州平阳、临武两县割出。

五代宋初桂阳监人户不承担二税,而交纳银课,这样有明确辖区、人户名籍的资源型政区,不会影占周边州县的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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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三司榷利的管理机构外,其他诸司散布于州县的外派机构,也在探索由州县官兼领的制度。后唐时期就实行过以县令兼知陵台事的制度。

后唐奉祀位于关中渭北的李唐先陵,设置巡陵人户。同光二年五月下敕申禁“诸陵台令、丞,不得辄令影占人户”,要求宗正寺根据需要的数额,交由州县差遣,不自招人户,以免妨碍州县色役差遣。

即便如此,陵台仍然侵扰州县,当年八月在中书门下的奏请下废止了专职诸陵台令、丞,而由诸陵所在县的县令兼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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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括言之,唐后期诸司与州县在差役事务上的纠纷,是官僚行政体制转轨和新旧赋役体系交替过程中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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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两税法实施后,原先中央财计部门对诸司吏役的预算、调配等管理举措不复存在,而由诸司自行选补吏役人员。

由于唐后期诸司与州县在政务运行中关联度不足和二者地位不平衡,诸司侵凌州县,影占差役人户现象严重。

为惩此弊,唐廷多次通过赦书对影占人户行为申禁,要求诸司选补吏役人时采用挟名敕牒文书,引入君相对诸司吏役选补名籍的审核机制,力图使诸司与州县能够在人户管理上顺利衔接。由于诸司侵凌州县的根源未得消除,挟名敕牒和大赦申禁对此的调适收效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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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五代至宋初,伴随官僚机构的重组,运行机制也得到调整。原诸司散布于各地的下属机构,融入州县体制之中,由州县安排吏役;在京诸司的吏役选补过程中,申明“不碍州县色役”的原则,以“候州县回文”的方式,确立州县的差役统筹权。

与此同时,各级官府吏役实现中央统一的定额化管理。《天圣赋役令》等相关令典确立了户作为州县差役的计征单位,除官户外的所有人户都是州县差役的承担者。

这就使得唐后期以来诸司影占州县人户的现象得到遏止,二者之间的纠纷得以消解。

唐后期诸司与州县的差役纠纷及其在五代宋初的消解过程,是唐宋之际以两税制度为核心的赋役体系演进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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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它也是这一时期国家组织形态演进和运作机制转型的缩影,启发了我们对唐宋之间制度延续与变化的思考。

参考文献:

1.《五代会要》卷一七《杂录》

2.《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北京,中华书局

3.《长编》卷六五,景德四年春末

4.《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三司使”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