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规程来了
导语: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规程来了北京市文物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陈雪柠
名城保护对象认定将迎来更细化标准。4月28日,由市规自委等七部门联合组织编制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并正式印发。该规程细化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各级各类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认定登录流程,规范了保护名录制度。拟定后的保护名录将被纳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据库管理。
重新制定传统胡同认定标准
2021年重新制定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类别,提出要实行保护名录制度。据了解,目前本市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保护名录制度,其余保护对象仍需进一步完善保护名录制度、健全登录流程。
此次发布的规程对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将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延续、优化和重新制定三种类型。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等已有较为成熟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延续其标准;对于历史名园、传统村落等相关认定标准不完善或者与新时代名城保护理念不适应的保护对象,进一步优化其标准;对于传统胡同、历史街巷、特色地区、山水格局等尚未有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经研究后重新制定标准。
例如,传统胡同、历史街巷需要体现传统风貌、民族特色、地域文化特征;或与城市形成发展密切相关、在城市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有关,沿线保留相关遗存;或对所在地区整体格局、肌理及风貌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三批次历史建筑已陆续公布
哪些建筑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规程在厘清定义的前提下,对认定标准予以明确。所谓历史建筑,是指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且尚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规程,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与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建筑艺术价值,或在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科学技术价值的建筑,均可认定为历史建筑。
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具有一定规模、代表一定时期城市规划建设探索实践、较为完整真实反映当时北京城市风貌特色和社会生活的区域,被定义为特色地区。“比如能体现1949年之后特色设计理念的居住小区,能体现一定时期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独特布局的历史厂区、大院、校园等等,符合标准就可以认定为特色地区。”
截至目前,本市已公布三批次共1056栋(座)历史建筑,时间跨度达700年、覆盖全市11个区。北京饭店东楼、同兴和木器店、溥仪故居等都被列入首批历史建筑名单当中。此外,第一批历史名园名录、第一批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第一批特色地区名录、第一至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第一批水利遗产名录、第一批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地名保护名录等也已陆续公布。
保护名录初选名单需向社会公示
规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的区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受理单位和部门应当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以免其在审批过程中被损害、迁移或拆除。
全市名城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制定后,由区政府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普查工作,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保护对象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于未列入保护名录初选名单,但经专家组评估论证后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名城委办公室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据悉,保护名录公布后,将被纳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据库管理。损坏、擅自迁移、拆除保护对象的,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调整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