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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悯囚”制度:对有罪的百姓施行“仁政”,为什么?

导语:汉代“悯囚”制度:对有罪的百姓施行“仁政”,为什么?什么是悯囚制度

引言

近些年来,“人权”这一概念被提及的次数越来越多。尽管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人权似乎只是一个停留在嘴角的词汇。

但是,以人权为核心构建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保障价值,却始终是社会道德的现实彰显,是法理与人情的共同体现。

汉代“悯囚”制度:对有罪的百姓施行“仁政”,为什么?

时代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秦朝通过商鞅变法,逐渐强大起来,但是伴随而来的,是秦朝以法家的思想来治理国家,导致出现了“天下苦秦酷法久矣”的社会舆论。

秦朝统治经历二世而亡,而继承秦朝的汉朝在政治层面大多沿袭秦朝的制度,但在监狱管理这方面,考虑到秦朝严苛的制度不得民心,汉朝采用了“悯囚”的制度。

通过“宽缓刑狱”的主张来对监狱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实现对狱囚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基本生活待遇的保证。

同时,这一制度也为后世各个朝代乃至如今的监狱管理都产生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汉代“悯囚”制度:对有罪的百姓施行“仁政”,为什么?

汉代的悯囚制度

1,对老、幼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社会道德观念的形成,早就在汉朝时期就可以初见端倪。

据《汉书》记载,汉惠帝曾发出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也就是说,针对十岁以下及七十岁以上的罪犯,考虑到他们自主能力较弱,多半是被牵连才入狱,所以一般来说,都会保证他们身体完整,即不会采用可能会造成身体残缺的刑罚。

同时,汉朝法律还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八十周岁以上,那么将处刑的范围限定在诬告、杀人、伤人三种罪行上,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律免予处罚。

再加上近些年来不断有证据被发现,证明汉朝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颂系制度”。即犯了罪的老弱病残,可以不像其他罪犯一样,用镣铐桎梏来限制人身自由,这种制度也从侧面体现了对于犯了罪的弱势群体成员的人道主义关怀。

汉代“悯囚”制度:对有罪的百姓施行“仁政”,为什么?

汉代法律之所以对老、幼等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关照,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最直接的原因就如同之前所说,汉朝仍然没有走出封建社会的路子,社会的主要劳动力还是壮年男性,也就意味着老人、小孩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同时,在案件实际发生时,老人、小孩多半会处于一个被裹挟、被胁迫的前提条件下,所以统治者采用了这种较为极端的一刀切方式,损失了绝对意义上的法理公平来换取较为广泛的仁慈评价,以期望获得个人精神方面的满足。

但是我们仍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措施其中蕴含的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

这种制度,可以让老弱病残在进入监狱之后避免一定数量的刑罚,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人权,但也是一种较为原始的人道主义关怀,尚有较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但不可否认其闪光点已经可以对后世造成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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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女性的保护

汉朝时期,女性进入监狱时,也会有特殊的监禁措施。

早在汉景帝时期就已经规定,倘若女犯怀孕未产,准予免戴刑具,待到孕妇产后才可以依法行刑。这一条制度在东汉光武帝的时候又得到了加强和完善。而到了汉平帝时期,对于犯了罪的孕妇,还规定了缓刑措施。

除了这些通过统治者诏书得到体现的刑罚制度外,汉代还有专门针对女性而出现的刑名,比如所谓的“女徒顾山。”

大意是说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此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刑。

汉代“悯囚”制度:对有罪的百姓施行“仁政”,为什么?

这是一种变通性的惩罚措施,虽然在如今看来,这种对于女性的保护显得较为原始,且内容尚不完善,显得漏洞较多,而且极大程度地损害了法理的公理性,但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在一个主要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中,依然能够料想到女性独有的优待措施,不可谓不是一种对女性的惠政。

3,对家庭伦理的保护

汉朝皇帝的谥号之前都会加一个“孝”字,用以表示帝王也不能无视家庭伦理的约束,依旧要对家庭伦理保有足够的尊重。这一特点也出现在了相关法律中,于是出现了很多现在我们看起来显得很奇怪的法律条文。

首先便是亲亲相隐制度。亲亲相隐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一般认为,这种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原则,被普遍采用在汉宣帝时期。

汉代“悯囚”制度:对有罪的百姓施行“仁政”,为什么?

主要表现形式为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不追究子女、妻子、孙子的刑事责。

而反过来父母包庇子女的,一般情况下,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有关于死刑的案件则移交给廷尉,由他决定是否进行追责。

“听妻入狱”制度。听妻入狱,就是指死刑犯没有孩子的,允许他妻子进入狱中,在其妻怀了孩子后,再对罪犯行刑。

这种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种以子嗣继承为目的的特殊制度,可能是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法律现象。

“离监奔丧”制度。如果罪犯的父母去世,在征得监狱管理人员的同意后,可以暂时离开监狱返回家中奔丧。这种制度也是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并且与当时汉朝统治者所宣扬的“孝”相符合。

汉代“悯囚”制度:对有罪的百姓施行“仁政”,为什么?

这三种制度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符合当时统治者的统治目的。

4,禁止掠笞瘼死系囚的规定

这种制度就是禁止在监狱中对犯人进行严刑拷打,并且要保证犯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比如吃饱、穿暖等基本生活要求。

如果犯人在监狱中因受到虐待而死亡,那么监狱管理者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监狱中受到刑讯是见怪不怪的现象。

而在汉朝时已经有人开始考虑到他们的人身权利,不得不说是一种人权意识的鲜明体现。

5,“纵囚归家”制度

“纵囚归家”是指汉朝监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寒暑之时,农忙季节),允许羁押罪犯暂时回家,按照约定期限返回监狱的规定。

汉代“悯囚”制度:对有罪的百姓施行“仁政”,为什么?

这种制度在如今看来有较为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并且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伴随着官员们的夸张隐瞒,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制度体现了人权与法理的相对结合,能够体现出人道主义在现实法律中的运用。

结语

汉朝法律在以上这些制度的基础上,还有多次赦免、大赦,特赦等制度,对于全国监狱里的所有囚犯在某些特殊的时间点进行罪责减免,以彰显帝王的仁慈,这种制度也后来被历朝历代所继承。

中国是世界历史上最早提出以人为本,这一观念的国家之一,传统文化中的很多内容都蕴涵有丰富的人道主义光辉。

汉朝“悯囚制度”的诸多规定中尽管找不到“人权”的字眼,但是其中所蕴含的含义,在今天依旧有着很珍贵的价值,不仅仅是对于监狱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更对于将法律与人情相结合,实现新时代的人道主义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书目

陈佑武《中国古代矜老原列与人权保障》

胡兴东《中国古代刑讯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田》

康敏好《人权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