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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对于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简易程序是行政诉讼法新修改之后增设的诉讼程序,可以极大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点:
v 适用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了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v 适用例外
对于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
v 适用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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