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卿之一的廷尉,选任标准是什么,需要具备哪些技能?
导语:九卿之一的廷尉,选任标准是什么,需要具备哪些技能?廷尉是九卿之一吗
西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存续时间较长的大一统中央集权的王朝,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虽承袭于秦,但在秦的骨架上填补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血肉。西汉时期所建构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都对其之后的时代与王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后历代王朝的律令条文和司法治狱体系无不都脱胎于西汉时期。廷尉是西汉时期中央唯一专职司法治狱的职官和治狱机关,它的设置与架构建制反映了自春秋以来的司法治狱事务的专职化的发展变化趋势。作为皇权之下中央最高的司法治狱机关,廷尉长官和属官们通过依律令行事,推动了法律制度在当时的实践与推行。
此外,廷尉作为中央的九卿之一,这一机关和职官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司法领域,在国家的行政政策、官吏考课和选拔等多个方面,都能看到廷尉活跃其中的身影。西汉廷尉机关和职官的设置与职权对后世专职司法治狱的机构和职官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廷尉一职与廷尉机关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时间相当之长,从秦伊始延续至南北朝后期才更名为大理寺,但其职责仍旧未变。
西汉时期,虽然还未如隋唐时期一般通过设立考试制度来选拔人才,但朝廷每年也会通过推举、征召等方式来为朝廷各个机关补充和增添新鲜血液,来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业绩不达标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吏予以淘汰和惩罚。
因家学渊源而明习法律
虽然西汉对于“廷尉”的选任经历了一个由法家之吏向儒学之吏转变,但对于“廷尉”需通晓律令的要求是贯穿于选任始终的。“廷尉”在西汉时期,不仅承担着治狱的职责,同时也会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因此作为律法的制定者与实施者,明习法律并能够运用自如是成为“廷尉”的基本专业素养。
无论是在西汉的前期还是西汉的中后期,担任“廷尉”者,多是有丰富的家学渊源,他们从少年时代起就跟随父辈开始学习法律,长大后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国家律令可以很好的运用和执行。
秦汉时技术条件有限,无法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因而只有少数人具备学律的条件,所以“廷尉”这种治狱之吏在秦汉时显出强烈的家族传承性。我们对史料中所记载的历任“廷尉”的生平进行考察能够发现他们基本都正式的学习过法律知识或是他们的家族世世代代都从事司法治狱相关的职务,并且经过举荐或选拔才可以正式的担任职务。
一如汉武帝时期的张汤,他的父亲是长安县廷中专门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吏,张汤自幼就跟随父亲学习律法,因而在其治鼠时文辞如狱吏般老辣,其后他的父亲便安排他从事狱中文书写作工作。
正是这样的学习与积累,张汤对于律法非常熟悉,因而被武安侯征召为“史”,推荐其补为侍御史,有绣衣直指之权,凭借着这个身份他才能治陈皇后巫蛊狱,进而得到汉武帝的信赖与欣赏擢升为“廷尉”,并奉皇帝之命修订律令。
又如汉宣帝时期的的“廷尉”于定国,他的父亲同样也是从事司法治狱工作,先后担任东海郡的县狱史、郡决曹,于定国同样是幼时就同父亲一起学习法律,长大后在基层历任县狱史、郡决曹等专司治狱之职,其后才进入中央转升为“廷尉”。
有基层“治狱”经验
如果说熟悉律法是能够有资格“廷尉”的基础性的先决条件,那么有基层司法治狱经验便是其在实际操作与应用层面上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这种在基层的司法治狱经验就来自于他们担任“廷尉”前的为官历练,尤其是担任地方县廷的狱史、狱书佐、狱小吏等低级刀笔吏时的经历。
正因为这些基层治狱的经历,他们才符合担任“廷尉”者博闻强识、法学素养较高的要求,成为是能够严格适用法律进行司法治狱的官吏。
一如汉武帝末期的丙吉,他是鲁国人,因为自小学习律令,因而成为鲁国的狱史,之后凭借在任狱史时期的功劳,升迁入廷尉。丙吉在任狱史期间所治的狱案没有细致的记载,但从他之后的升迁情况来看,他一定是在当地颇具名声,才能因此从地方升入中央为官。
在汉武帝晚年的巫蛊大狱中,丙吉就是凭借其曾任廷尉监的身份参与到治巫蛊狱中,也正是他对于襁褓之中的刘病已的怜悯让成就了日后的一代帝王。
具有一定经学素养
这个标准的出现要晚于前两个,大致在汉武帝尊崇儒术,儒生大量进入西汉政治生活之后。儒生的法律理念和政治理念都与法家之士有着较大的差异,但儒生所推崇的德礼思想与法家思想亦存在互补的可能性,也正因此,引礼入法、礼律融合才能可行。
政治上的所谓“以经术润饰吏事”即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经术之学等儒家经典逐渐在政治治理与道德准则中的运用,是“春秋决狱”产生的先决条件。
选用以儒家经典来解释和运用法律之人成为“廷尉”是武帝及以后时代选任“廷尉”的主流。张汤在任“廷尉”时,就已经开始吸纳儒生进入廷尉机关,顺应武帝引经决狱的主张,援引儒家经典来“治狱”听讼。
至宣帝时,“廷尉”于定国亲自学习儒家经义,并将《春秋》之义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这两人先学习律法后研习经义,也反应了西汉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此后到了汉元帝时期,彭宣以儒生的身份先举为博士,后选为“廷尉”,可以认为彭宣的经学素养在其被选为“廷尉”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又如汉成帝鸿嘉二年至永始二年,赵增寿担任“廷尉”,期间丞相和御史弹劾陈汤惑众无道,妄自诈称,犯大不敬罪。赵增寿廷议认为对于大不敬罪律无正条,通常都是根据所犯的罪行轻重来治罪,但沿用此法往往致判罪失当,所以上奏于皇帝,以端正刑罚,使人命得到重视。
陈汤虽妄自揣度,但其言未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不可以说是惑乱众人。但其确实散布谣言,属非所宜言,犯大不敬罪。这种带有儒家思想的论罪观点得到了成帝的赞同,最终陈汤并未处死,发配边疆。此后,“廷尉”的历任者多为通晓儒家经典的儒学之士。这种风气延至东汉,到了东汉,律章句学的发展,使得经学素养成为选任“廷尉”的必要标准。
廷尉机关内的属官选任标准大致与长官的选任标准类似,西汉时有“吏道以法令为师”“吏奉法,律不可枉也”的说法,这就要求身为朝廷官吏必须熟悉律法、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协助“廷尉”处理治狱事务的属官更需如此。
廷尉的属官同样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并且有相应的治狱经验,才能被选入廷尉机关,承担治狱工作。汉武帝时期的杜周就是如此,他是南阳人,在酷吏义纵为南阳太守时被选入郡府,成为义纵治理南阳的帮手。
其后在义纵的推荐下,被推荐给时任“廷尉”的张汤,成为廷尉机关内的属官,担任廷尉史一职。在他任廷尉史期间,被派遣去边境查办狱案,经由他手处置的犯罪人非常多,受到了张汤和皇帝的重用。
王政君之父王禁少时在长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其后被征召入廷尉机关担任廷尉史。在廷尉机关内属官的选任中,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些廷尉属官都曾从事过与文书相关的“史”职,进而才得以入选廷尉机关。有关于“史”这一基层职务,朱腾认为秦汉时乡与县、县与郡、郡与中央之间的行政事务,多以官文书的形式进行流转和处理,“史”这一类人员在其学习阶段就对官文书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认识,这种认识又在其从事“史”职后实际撰写日常文书而得到强化,其独特的职业能力也不断得到提升。
廷尉在西汉仍然作为了中央最高的司法治狱机关。故而西汉廷尉的设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秦代重刑主义和法家思想在汉代的延续,也是强化皇权维护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必然选择。廷尉通过履行其职责帮助完善法律制度、贯彻法律原则,推动了西汉的儒法合流、引礼入律,为后世形成独特的中华法系奠定根基。
“廷尉”长官作为中央的公卿之一,位高权重,除去自身的司法治狱职能之外,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根据皇帝的派遣和要求,处理其他的行政事务,参与国家重大事项的讨论等。西汉初期的政治背景使得统治者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律法实施工具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
在秦至西汉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民族思想文化的发展和抵抗游牧民族侵略都起着积极作用,廷尉的存在及其作为国家的司法治狱机器,为帮助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大一统王朝都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