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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世纪英国立宪政体的社会稳定机制

导语:浅析中世纪英国立宪政体的社会稳定机制浅析中世纪英国立宪政体的社会稳定机制

浅析中世纪英国立宪政体的社会稳定机制

文|鎧

编辑|刺猬

宗教宽容是历史的产物,其出现的首要前提是国家的世俗化趋势,表现为教会和信仰对社会影响力的减弱。

当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决裂并建立统一的教会国家时,英国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世俗化,教会丧失了过去的高度独立性,民众对教会成员的身份认同逐渐湮没在对国家成员的身份认同中。

浅析中世纪英国立宪政体的社会稳定机制

宗教改革开始后,英格兰就弥漫着反教士主义思潮,许多人憎恨教士占据着大量的财富、地位和权力,厌恶教会法庭干预他们的私生活。

托尼将这种社会现象称之为“宗教冷淡主义”,认为在宗教改革前两个世纪,人们已经趋向于否认牧师的道德审判权;

到了伊丽莎白女王时代,教会法庭管辖世俗事务已经遭到人们的厌恶;复辟王朝则迎来了观念变革的定局,“宗教已经从支撑社会大厦的基石转变成社会大厦的一个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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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阿莱斯特里的《基督教虔诚的衰落之成因》,在复辟王朝被再版了14次,这部作品的畅销也表明,当时的人们普遍感受到社会的宗教氛围已不像过去那么浓厚。

洛特·马立根通过研究皇家学会在17世纪的成长情况,发现在推动科学和理性思维发展的因素中,真正重要的并不是清教或者安立甘宗的新教精神,而是宗教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减弱。

回顾王朝复辟后的政教关系,一方面,教会极力提高教士的神圣属性,试图从世俗权力的管控中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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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世俗政府认为教会无权提出有关社会制度的理论,无权制定社会价值标准,而且当时普遍的思潮是将教会推下权力的舞台,只让其做一个孤独的精神领袖。

事实上,这两个方向的发展并不冲突,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想在各自领域争取真正的独立性,导致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相互间影响力的减弱,而宗教所能作用的范围早就大大缩小了。

宗教宽容的另一个背景是自然神论的出现,它试图从理性角度来看待和理解宗教,剔除其中的超自然内容,结果却走向了宗教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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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奥尔森认为,自然神论的基本原则是:“任何具有理智的存在,就像人一样,都不可以把任何东西视为真的,除非它符合物质本性,又与正确的理性和谐一致”。

自然神论者试图通过这种理性化的宗教观念来实现基督教世界的统一,以基督教的合理性来实现普世性,避免宗派分歧。

阿里乌派和索齐尼派是宗教理性化的最初表现,反对在基督教信仰中占据核心地位的“三位一体”观念,赞同人从神定历史中解放的千禧年前景,也就是相信进步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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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乌派认为,圣子有神性,但在位格上与上帝并不相等;索齐尼派则否定基督的神性,只将其作为道德楷模。

由于他们都反对“三位一体”的教义,也就反对赎罪和人类的原罪属性,人类因原罪而导致的缺陷和求取救赎的谦逊,在自然神论者身上变得模糊。

如果说传统的基督徒秉承“我相信,是为了能够理解”,那么自然神论者则走到“我理解,所以我相信”的状态,这是对人类理性就足以发现任何真理的自信,也是对传统权威和思维方式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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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是索齐尼主义思想的代表,他的宗教和政治主张与这种理性宗教密切相关,他主张宗教事务上的宽容,政治事务上以经验主义取代神启,并将理性提升到评价启示的高度。

自然神论者将神学当作知识来审视和接纳,那么教义分歧只具有学术讨论的价值,即使不能达成一致,也不能作为剧烈冲突和矛盾的来源,所以宗教宽容几乎是自然神论的必然结果。

宗教宽容还是长期宗教战争和政治实践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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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世纪上半叶的宗教改革起,英国出现了不同的新教派别,当时不仅存在新教与天主教的斗争,还有国教会对新教少数派的排挤,以及各少数派之间的敌意。

在单一国家单一教会的思维惯性中,每个教派都坚持真理的唯一性,并且坚信自己守护着真理,宗教宽容是难以想象的。

例如,都铎王朝和早期斯图亚特王朝的长老派清教徒,虽然对国王政府的宗教政策感到失望,但没有放弃拯救国家教会的理想,他们坚持留在教会中以期从内部改革国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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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战期间,长老派迎来了短暂的宗教主导权,但他们在排斥天主教和安立甘宗的同时,也不能容忍清教其他派别。

这种缺乏宽容的宗教态度,让长老派没能在内战期间团结起所有的清教徒,并很快在克伦威尔军队的干涉下失去了对国教的控制权,在宗教和政治方面都走向失败。

直到1660年后,长老派才放弃改革国教会,接受了以国教会外部的独立教派身份存在,而且,复辟王朝对清教的迫害加快了清教内部的宗教宽容,长期的宗教斗争经历终于使长老派开始接受宗教多元化局面。

1669 年,长老派领袖巴克斯特向独立派传达和解意向,独立派领袖马上予以回应,不久双方实现了真正的宽容,并共同进行了一系列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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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长老派对清教其他派别的宽容的实现,清教内部的宽容局面也就形成了。

长老派对异教信仰的态度颇有代表性,它由一个极具宗教偏狭的教派发展为接受宗教宽容的价值,这是宗教战争造成的伤痕和启发。

世俗权力的拥有者比教会更期盼宗教宽容,希望以宗教上的妥协换得政治稳定。

1660年4月,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前夕,查理二世在发表的《布雷达宜言》中就表达了宗教宽容的意愿,希望“不再有人因为宗教问题上的不同观点而忧虑不安或遭到质疑,这些分歧也不会给王国的和平安宁带来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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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二世后来想兑现宣言中的承诺,分别在1663年和1672年发布《宽容宣言》,但均遭到议会反对而未有实质进展。

虽然复辟王朝没能实现宗教宽容的政治承诺,但世俗权威和清教都已作好在未来迎接这一政策的准备。

光荣革命后的宗教宽容政策并没有将信仰自由认定为有其自身的道义价值,而是为了避免宗教战争的一种政治选择。

强制推行宗教的统一必然引发同室操戈,而若将维护国家的和平和秩序作为首要价值,就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一定程度上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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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革命前夕,国内全体新教徒结成反天主教联盟,清教和安立甘宗教会相互伸出橄榄枝,这是新教徒内部对宗教宽容的尝试。

1687年,安立甘宗信徒约翰·里尔斯比爵士注意到:“现在大多数人认识到,信仰自由是件有利于国家的事情,就像人们可能认为这应该属于国教的权利和特权一样。”

1689年, 清教领袖约翰·豪发表《吁请国教及非国教信徒相互容忍》,文章宣称安立甘宗 信徒是同一基督名义下的弟兄,“我们切不可因属于这一派或那一派而自鸣得意”,号召“让我们相互不再冒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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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主义宗教环境下,宗教宽容是现代国家发展进程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和选择,信仰自由作为现代社会公民自由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英国立宪政体的成果。

安立甘宗与清教中的信仰自由主义者较早接受了多元主义教会的现实,并认同宗教宽容的固有价值,他们没有执着于对教义理解的精细区分,不认为某方观点必然没有谬误,而是强调道德事务的重要性。

宗教思维方面的相似性,导致在1660年王朝复辟后,许多著名的清教徒成为安立甘宗教会的高级教士,安立甘宗内部的信仰自由主义者则成为国教会内部具有宽容观点的低教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