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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世纪英格兰立宪政体下安立甘宗的王权观

导语:浅析中世纪英格兰立宪政体下安立甘宗的王权观

浅析中世纪英格兰立宪政体下安立甘宗的王权观

文|鎧

编辑|刺猬

“光荣革命”揭开了宪政发展的序幕,但并没有把英国带入现代政治社会,对古老宪政的守护仍是英国政治精英和普通民众的共识。

民主政治的观念只在内战期间清教平等派中昙花一现,19世纪以后,民主政府才真正登上主流政治舞台,把议会主权、责任政府等观念强加于当时的英国属于时代错置。

而且,威廉三世是位富于野心的实权派,他在位期间的统治方式与民主制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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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甘宗希望迎来一位新教徒国王,以及在革命后热情地论证威廉三世的神圣权利,就证明国王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安立甘宗捍卫传统的“至尊王权”,反对议会对英国宪法作出不审慎的改变。

神学家伯内特强调现在和过去政府的共识,他写道,“因其危险性,政府应当避免非必要的改变”,议会应当巩固而不是摧毁古老的英国宪法,“新国家应当考虑的是……尽可能少的对过去的准则和习俗作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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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古老宪法的题中应有之意,是包括王权在内的混合制政体,要求各势力之间权力的平衡,须保留国王作为权力主体的地位,可以对王权加以限制,但王权不可取消也不可反抗。

1641年的弑君事件,使带有民主意涵的共和主义在国教会内部声名狼藉,每年到查理一世国王被审判和执行死刑的纪念日,国教会的布道内容都是教导民众:议会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审判国王。

安立甘宗的消极服从和不抵抗教义,也一直力图避免个人对国王和政府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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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光荣革命”后的协商议会也没有主张审判和废黜詹姆士二世,以及选择新国王的权利,只是认定了当时王位空缺的情况,并对如何填补空缺提出应对措施。

在安立甘宗神学家看来,让议会掌握国家主权和国王一人作为主权者相比,是一种更为糟糕的选择,因为优良政体的要义不在主权的归属,而在于对权力的制衡。

如果议会的权力不受限制,下院的四百个主权者有可能建立议会专制政体,“那些企图让国王对普通官吏负责的人,想把自己变成人民的不受控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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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林弗利特坚定地主张一个强君主政体,认为民众不能反抗拥有至尊权力的统治者,安立甘教会不遗余力地强调威廉三世的至尊王权,为此不惜各种溢美之词。

伯内特将威廉称为“英格兰解放者”以及“人类的解放者和宠儿”;威克主教将威廉比作拯救了以色列的大卫;

蒂洛森认为是上帝保佑威廉在一次次征战中毫发无损;阿特伯里甚至将威廉视为17世纪国王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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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安立甘宗教士继续支持君主制政体,但他们把“至尊王权”由国王私有的权力提升到公共性水平,从王权实施的目的、性质和方式等方面,限制了权力的任意使用。

安立甘宗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立场,他们既反对民众以任何理由武装反抗主权者,也反对统治者不尊重法律和个人权利,施行任意统治。

虽然维系社会秩序需要一个强势的主权者,但若他的权力过大就可能打破中间立场的平衡,用手中的绝对权力破坏国家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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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后的国教会努力在无政府主义和绝对主义之间寻找平衡,为了改变宗教改革以来的反暴君却无落实渠道的尴尬,安立甘宗对教义作出了适应性的调整。

首先,安立甘宗神学家将公共善的原则融入到对《罗马书》第13章的解释中,认为世俗统治者是上帝为了善的目的而任命的。

公共善的第一要义是保持共同体的完整,避免人类社会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这是一切政治行为的最低标准。

因此,国教会教士呼吁信徒们对威廉国王宣誓忠诚,以维护英国的和平统一。斯蒂林弗利特在论证对威廉宣誓效忠的合法性时,就明确提出以公共善作为政权合法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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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把对国王个人的神圣化转变为国王职位的神圣化。无论一个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成为国王,如果他拥有国王的头衔,就理应享有上帝赋予的主权权力。

夏洛克指出,若一个仆人变成了主人,他的社会功能就会随之改变,若一个臣民变成了国王,他的政治地位也会相应变化。

斯蒂林弗利特认为,新的忠诚宣誓其实是无关紧要的,因为需要服从的是职位而不是自然人。

对职位的公共性处理实际上是事实君主理论的另一种表达,在这种意义上,事实君主与法律上的君主的差别就几乎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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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国王职位神圣化的结果是对国王个人的去魅,王权的神圣性来自王冠而非作为自然人的国王,王权也就由私人性质的权力转变为公权力。

王权的行使也就不再是国王的个人事务,而需要顾及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同时也应受到这些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三,调整了消极服从理论。革命前,消极服从的义务对象是国王,革命后的安立甘宗把服从的对象转移到英国的普通法和立法机构。

上帝作为国家和政府的创造者,被认为当然设立了解释法律的公共权威,因为如果个人可以任意地解释法律而没有一个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社会将陷入各行其是的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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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家们认为议会就是最高的法律机构,臣民和信徒都有义务遵守议会的法律。

国教会认为,康斯坦丁时代的早期教会就要求基督徒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因为虽然信仰是普适性的,但基督徒生活的特定国家要求他们服从所在国的法律。

而且,英国的政体与早期罗马帝国有很大不同,“我们的国王不经我们的同意不能立法;他们必须实施在他们同意的基础上由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他们无权豁免触犯法律的人,他们自己也不能违反法律。”

所以,安立甘宗信徒的宗教义务,和作为臣民的守法义务就被统一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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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夏普指出,那种认为消极服从会导致专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根据宪法,国王就不可能是绝对君主,还有部分安立甘宗神学家宣称,最严重的叛国罪就是违反宪法。

过去常说的反抗国王就是反抗上帝,就演变成后来的反抗国家就是反抗上帝,这在提升国家地位的同时,也增加了安立甘宗教义的公共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