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欧盟对非正规移民的遣返:移民和难民概念的梳理、遣返与引渡
文|米勒尔的猫
编辑|米勒尔的猫
非正规移民是移民中的一种,移民现象自古有之,国际移民组织(IOM)将移民定义为个人出于某种原因短暂或永久的离开其惯常居所地,无论其是在一国国境内流动还是跨越了国家边界。
而难民问题历来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5年席卷欧盟国家的所谓难民潮引发了欧洲社会的关注,一方面是偷渡的移民在途中不幸丧生的惨痛画面见诸报端,另一方面是来势汹汹的“难民潮”让欧盟国家应对乏力。
非正规移民与难民
2015 年,来自北非、中东、西巴尔干等地区的国家的国民大量涌入欧盟国家,引发欧盟国家的社会动荡。许多主流媒体多以“难民危机”、“难民潮”来报道当时欧盟国家面临的危机,引发了学界的关注。
危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难民与非正规移民危机”。难民与非正规移民无论是社会影响还是应对措施都有所不同,对于难民实施的是“不推回原则”,而对于非正规移民则可以按照国家间的协议或国内法律法规予以遣返。
实际中,导致欧盟内部出现的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以及成员国之间“心生间隙”,不仅仅是在共同应对难民危机的责任分摊上,还有对非正规移民的有效造返的问题上。
欧盟政治框架下的难民群体的认定应当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普遍性的难民概念;二是欧盟语境下的难民概念:三是欧盟成员国国内立法下的难民概念。
普遍性的难民概念指的是公约难民,即符合联合国大会于1951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公约》),以及1967年生效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下简称《难民议定书》)。
《难民公约》主要规定了两类难民,一类是《难民公约》制定之前,一些根据历史文件确定的难民身份。另一类难民则需要满足几点条件,要求客观上寻求庇护者在其本国领土之外,无国籍者则是离开了其经常居住地,主观上要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
由于《难民公约》对难民法律地位的认定进行了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无法对后期出于同样“正当理由”而不能或者不愿受到本国的保护的人进行庇护,因此,联合国于1967生效的《难民议定书》,取消了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
欧盟在一体化的进程中也逐步建立了统一庇护体系,形成了欧盟语境下的难民概念。随着《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生效,将原本属于第三支柱下的庇护制度转移至第一支柱下,即原本属于内政与司法合作领域的移民与难民事务转移至欧共体政策领域。
欧盟对难民的定义,基本是与普遍性难民概念相似,但是欧盟语境下的难民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限制,即适用于“第三国国民”,“第三国国民”具体是指任何不具有欧盟成员国国籍的公民。
根据《申根协定》。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境内是可以自由流动的,欧盟对难民进行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有助于欧盟成员国统一应对难民身份的认定。此外,欧盟还创立了辅助性保护制度,是指获得次要性难民保护的人。
辅助性保护制度将受到“严重迫害”的人纳入到保护之中,即面临“判处死刑”、“酷刑”、“非人道或侮辱待遇”、“武装冲突下滥用暴力”情况的人可申请辅助性保护,申请者也属于“事实难民”范畴。
欧盟成员国国内立法下的难民概念,大都是在对公约难民及欧盟语境下难民概念的转化适用,以德国为例,德国便吸收了辅助性保护制度,并且将“性别迫害”作为迫害原因之一。
对于非正规移民的内涵及外延,国际社会并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的定义。在我国学术界以及大众的习惯用语中经常使用“非法移民”(Illegalmigrants)一词,在一些国际组织中也会使用“无证件移民”(Undocumentedmigrants)来指代非正规移民。
此外,人们对于这类群体还称之为“不受欢迎的移民”(Unwantedmigrants)或者是“令人讨厌的外国人”(Nuisanceforeigners)等。有学者认为移民也是公民,““非法”一词,否认移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将国家利益放置移民的人权之上。
具体到非正规移民的概念上,2008年《欧盟遣返指令》将其定义为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申根边境法》第五条规定的入境条件,或者在该成员国入境、居留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国国民。欧盟在部分文件中将非正规移民定义为非欧盟成员国公民以违反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的方式讲入欧盟境内,穿越或者定居欧盟成员国。
尽管学术上承认欧盟内部移民政治的欧洲化以及成员国政治在一定程度上的趋同,在庇护和移民政策方面实行超国家治理,但是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法律及历史发展历程不同,因此对非正规移民的法律界定上也有所不同。
例如德国在《居住法案》中将非正规移民界定为非法入境以及外国人不再拥有必要的居留权和居住权,并被要求离开联邦领土;波兰在其《外国人法案》中则将非正规移民界定为非法越境、无签证或居留许可的人。
虽然欧盟成员国对非正规移民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但是各国在对非正规移民都有一般性的共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通过非法方式进入一国领土;二是通过有效证件进入一国领土,但是逾期居留或者是违反相关的入境条款。三是寻求庇护者如果其庇护申请遭到拒绝,但是没有离开提交申请的当事国,此时,其身份为非正规移民。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一般通过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在其向目的国提交庇护申请后,在其难民身份没有得到确定之前,该外国人依然属于非正规移民。
遣返与引渡
引渡一直以来备受国际政治社会的广泛关注。它涉及到国家的内政与外交以及国际人权保护,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一般而言,引渡指的是被请求国家根据国家之间缔结的引渡条约或者以互惠作为基础,把在该国境内而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处理。
引渡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国际法广泛认同的几项原则,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等。另外,被引渡人在回到请求引渡的国家后,可能会面临死刑和酷刑的问题,一些国家在双边的引渡条约中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将可能面临死刑或者酷刑的被引渡人,被请求国可拒绝将其引渡。
国家之间开展引渡程序一般遵循条约前置主义及互惠原则,即两国必须签订引渡条约或者是后续在引渡方面达成互惠的协议,引渡才有可能在两国开展。国家之间订立引渡条约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诸如国际人权保护,国家间外交现状以及国家政治法律情况等。
随着交通及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国之间的人员流动十分频繁,一些犯罪分子也企图逃脱本国的法律制裁而逃亡海外。此时,国家之间缔结引渡条约,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遗返是指一国出于特定的原因将在其境内的外国人遗送回来源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司法或行政手段。遣返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非正规移民,还有战俘,违反所在国法律的外国人等。
遣返的方式可分为强制造返、自愿遣返、协助遣返及特定遣返四种。一般来说,遣返程序的完成需要两个步骤,一个是驱逐,一个是接收,接收的国家可以是非正规移民的来源国,也可以是与遣返非正规移民的国家签订接收协议的移民过境国等。
国家遣返非正规移民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是对国内事务的管辖。主权国家可以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考虑,通过立法,将对满足特定情形的外国人遣送出境。
一国对外国人的遗返可分为在入境过程中和入境后,入境过程中,国家的主管机关考虑到入境者可能会对本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造成不利影响,则有理由在入境审查时禁止其入境或者将其遗返回国。
入境后,对于国境内的外国人若是被所在国家的主管部门发现有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或者是有其他违法行为,则该外国人可能被所在国当局遗送出境。
引渡制度与遣返制度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似的地方在于都涉及到将特定的公民转移出境的程序,不同之处则体现在性质、对象、程序及目的等方面。
以我国为例,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且已经生效的引渡条款,数量有限且多为发展中国家,而犯罪分子往往潜逃境外的目的地多为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
鉴于开展引渡程序的“条约前置主义”以及我国现今仍存在死刑的刑罚,而死刑不引渡是引渡中的重要原则。因此,与发达国家订立引渡条的往往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照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有关的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利用遣返程序,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回国,以达到同引渡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