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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非正规移民遣返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性规范及遣返规则

文|米勒尔的猫

编辑|米勒尔的猫

欧盟非正规移民遣返制度的构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签订赋予共同体处理非正规移民问题的权利,到2008《欧盟遣返指令》的通过,确立关于遣返的共同标准和程序,为成员国共同应对非正规移民遣返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

欧盟非正规移民遣返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性规范及遣返规则

遣返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方面,2008《欧盟遣返指令》规定,该指今只适用于在成员国非法居留的第三国国民,同时在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欧盟成员国具体适用该遣返指令执行遣返程序方面有自由裁量权

一是欧盟成员国可决定不将该指令适用于根据《申根边境法》第 13 条而被拒绝入境的第三国国民,或者是通过成员国海、陆、空路线非法入境被主管当局扣押或者拦截的第三国国民,随后就是并未获得在该成员国居留权利的第三国国民,即边境案件中的非正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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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绝入境的第三国国民以及在成员国边境地区被拦截的第三国国民,需要适用特定的规则,这些人不被视为停留在该国境内。但是根据遗返指令,任何第三国国民实际停留在成员国的领土上都属于成员国的领土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2008《欧盟遣返指令》。

二是根据国内法应受到刑法制裁的第三国国民,或是因刑罚制裁结果而受到遣返的第三国国民,或是该第三国国民是执行引渡程序的对象,即刑事案件中的非正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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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规定是在欧盟理事会谈判期间加入的内容,目的是表明该指令并无协调成员国刑事案件或者引渡案件的意图或者是违反国家关于麻醉品的行为。

但是,只是与移民有关的轻微侵权案件则不能拒绝适用该指令,如非法入境或停留等。另外,还规定了该指令不适用于根据《申根边境法》第二条第五款享有共同体内自由流动权利的人。

遣返的基本原则

欧盟在对非法居留的非正规移民实施遣返指令时要经过多重程序,在2008《欧盟遣返指令》草案提出的时候,关于遣返程序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如在强制离境前,对非正规移民的拘留程序以及对被遣返人下达入境禁令等。

为了更好的在欧盟成员国实施遣返的共同标准和程序并回应国际社会的相关质疑,2008《欧盟遣返指令》在序言中规定了几项原则和标准,并在后文的具体规定中予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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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成员国在遣返的过程中需充分的尊重不推回原则。成员国对非法居留的非正规移民实施遣返措施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国家有权利拒绝或者允许来自他国的国民留在该国境内

但是不论移民的身份如何,国家对该移民的管理都应当受到国际法和该国所订立的有关人权公约的限制,成员国应当确保个人不会遭受人权法禁止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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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酷刑以及让他人遭受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是惩罚,反映了不推回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下的新发展

具体而言,欧盟成员国在执行遣返程序时应当考虑到被遣返者可能在遣返之后遭受非人虐待的情形。因此,2008《欧盟遣返指令》在序言中规定成员国应当建立公平有效的庇护制度,并充分尊重不推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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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自愿遣返优先原则,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欧洲经济迅速增长时期,欧洲各国对劳动力需求旺盛,因此自愿遣返是大多数国家招聘外籍劳工政策的一部分。

70年代中期受经济衰退的影响,劳动力需求下降,为了使滞留在欧洲境内的非正规移民返回其国籍国,欧洲社会纷纷系统制定协助自愿遣返方案,并在移民政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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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协助自愿遗返方案多是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实施,为移民返回原籍国以及后续重新的入原稳国提供行政方面或者资金方面的援助。

此种类型的方案数量在后期也在不断的增多,从2004年的18个到2011年的26个,在方案支持下自愿遣返的人数也在逐步增加。从2004年的26763人到2013年的46233人。相对比强制遣返,自愿遣返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还可以减少遣返移民的费用,使得遗返非正规移民行动更具有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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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欧盟遣返指令》序言中规定了自愿遣返优先原则,并给予非正规移民相应的自愿遣返期限。为了支持有效的自愿遣返,成员国可以充分利用欧洲遣返基金给予自愿遣返的非正规移民更多的援助和支持。

三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将这种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因此比例原则具体可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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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在执行遣返程序时,可能会对被遣返对象实施强制拘留,下达入境禁令等措施,因此为了更好的在共同体一级实现非正规移民的有效遣返,最大程度建立共同的遣返标准和程

遣返的法律保障

为了更好的执行遣返程序以及保障被遣返人的基本权利,欧盟要求主管机关在对非正规移民启动遣返程序时应当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明确被遣返人员的基本权利,规范执行机关的职权。

例如,被遣返人员有权向司法机关就遣返事项进行上诉,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对遣返决定进行审查。遣返决定和入境禁令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发布,同时也应说明事实和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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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有义务尊重家庭团聚的原则,并确保紧急医疗保障和基本的疾病治疗。未成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关机关应给予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机会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这里的弱势群体,《遣返手册》给予列举式的解释,主要包括无成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有未成年人的单亲父母或者是遭受酷刑、强奸或者有其他严重的心理或生理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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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遣返的非正规移民在语言和法律方面有获得免费援助的权利,尽管是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庇护程序指南》确保向非正规移民提供法律援助,但是这项规定是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之间最难达成一致的条款之一。

最后,在欧盟委员会建议下,欧盟各成员国向被遗返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费用中的75%共同遣返基金支付,欧盟理事会才在这项规定中作出要求。

参考文献

欧盟非正规移民遣返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性规范及遣返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