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也得盯微信,法院判公司支付员工加班费3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怎样看待这样的职场现象?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为此,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为证明该主张,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同时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科技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对此,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李女士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证明,但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因此法院对李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对于一审判决,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科技公司在二审时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科技公司称,“只是需要回复一下客户需要的信息,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法院判决 对于这样的加班,北京三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科技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关键词:提供实质工作内容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关键词: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本案中,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女士的工作职责可知,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科技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关键词:综合频率、时长等酌定加班费就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北京三中院认为,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科技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下班也得盯微信”算不算加班?法院判了!
答:
感谢邀答。首先,我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该科技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员工李女士在非工作时间的加班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判决适当支付加班费合情合理合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企业用工的一种特殊情况。
《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了明确条件,对可实行企业类型、可实行人群规定了具体范围,并采取许可制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本案重点是对不定时工作制和下班时间工作占用休息时间的认定,所以核心问题首先涉及对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按照审批办法,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后正式生效。
二审法院在办理案件中查明,该科技公司与李女士签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未经审批依法不予认可。所以,二审法院对案件有关事实作出不同于一审的定性,从而使案件判决结果更趋合理。
二审法院判决时,主要从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等因素,确定加班工作的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科技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该案的终审判决,对企业规范用工和职工依法维权都有指标性意义。该案的警示作用在于,企业的特殊用工必须合法合规,尤其在新业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下,要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以维持企业和职工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