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交满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补偿金?
我2016年12月入职一家公司,4月份才给交社保,2018年2019年未安排带薪年休假,2020年2月3月因疫情未上班公司未发放工资。我能否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并加上十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地方政府出台了疫情期间停工企业至少支付工资的70%,我是否该可以申请2月份3月份的70%工资补偿。具体该怎么操作,求高人指点!
答:
公司未安排交满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补偿金,对于你这个问题,我仔细看了你的描述,但问题还是没有描述清楚,如果单从公司没有缴纳社保的原因来离职,这是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疫情期间没有上班,补发70%的工资也是成立的,对于没有安排年休假要求补发双倍的工资,实际上应该是300%的工资,这也是符合国务院514号令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公司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缴没有缴纳年份的社保。
你是2016年12月进入公司,公司是从4月份开始缴纳社保,那么这个4月是从哪一年的4月开始缴纳的没有描述清楚,如果是从今年4的月才开始缴纳的社保,那么你以公司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在公司工作期间,应当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社保,同时承担滞纳金,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公司是从2017年的4月开始缴纳社保,一直到你离职前社保都是缴纳了的,那么只能要求公司补缴从2017年1月到3月的社保,估计公司当时是以试用期为由才没有缴纳的社保。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执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范畴。当然按照这一条的规定,也要看你的社会保险公司是什么时候开始缴纳的,如果公司从2017年4月份开始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你根据三十八条件辞职的理由就不充分,因为公司从2017年1月到你辞职前都是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至于没有缴纳的几个月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但按照三十八条辞职应该得不到支持;如果公司是从今年4月才开始缴纳社保的,那么按照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依据才是比较充分,可以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第三,关于年休假要求给予10天双倍的年休假工资问题。
对于年休假的问题,一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执行还是比较好的,但是民营企业很多都没有执行,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即国务院第514号令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据你到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你在2018年和2019年各应该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休假待遇。我们通常的做法不是由公司来安排,而是由个人根据部门工作的情况,按照公司的请假审批程序请年休假,如果你没有主动请年休假,一般公司是不会主动安排的。如果你个人提出要休年休假,但是单位不同意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这个年休假的报酬不是双倍,而是三倍,当然这也是可以列入劳动仲裁范畴的。
第四,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问题。
今年疫情期间,的确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带来一定困难,2月到3月期间由于没有上班,公司也没有发工资,很多单位的做法是对于疫情期间没有上班,适当扣或是减少工资标准,这也是比较合情合理的,员工也能理解。至于补发的比例是多少,这个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保障水平,如果列入劳动仲裁我个人认为也是合理的。综上所述,根据你描述情况来分析,主要争论点还是是否符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由于你所说的4月份开始缴纳,这个4月份属于哪一年的4月份没有描述清楚,所以这是影响劳动仲裁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除了经济补偿以外的其他要求,都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