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运用本国立法塑造全球秩序,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发展网讯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新时代立法理论与实践系列讲座”第五讲在京举行。本讲主题是“大国立法的全球效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支振锋以近代以来具有全球支配地位的国家荷兰、英国和美国为例,介绍了三国在成为超级大国的过程中,把国内法创制作为政策工具或者全球外交工具,参与国际竞争、塑造全球秩序的历史演变情况。支振锋提出优化国内发展环境、塑造国际经济秩序、影响国际政治格局、赢得全球道义优势等建议,以期我国运用本国立法塑造全球秩序的方向,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好塑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于兆波认为,新时代立法要满足国际需求、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确立超前立法、超前谋划、超前思考的理念。在政策措施方面,应该加强涉外国际法、国际条约方面的立法,出台缔结条约的程序法或实施法,加快开展立法清理,优化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条款。参考重视国际法和国别法,构建涉外法治体系,制定海洋基本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涉外基本领域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霍政欣认为,大国立法中的“大国”是硬实力和软实力的结合。法治是重要的国家软实力,与国家硬实力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它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发展滞后的国家立法,呈现从高到低溢出的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义桅认为,我国的立法是共商共建共享的立法,是号召各个国家一起参与立法。当代数字化冲击的不是一个国家,而是整个人类文明,当前的全球法治具有系统重置特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法学会会长董念清提出我国航空领域立法的相关建议。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我国航空运输业迅猛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航空领域立法要进一步树立以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为原则的理念。其二,适应当前世界各国在太空领域的高速发展,我国应从服务于产业发展和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尽快考虑太空立法。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于晓虹提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世界影响力的三个影响机制:第一,在深化中国立法实践认知的同时,创建我国法学知识体系,占领学理高地;第二,进一步参与到国际规则当中,广泛联系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共同体,拓宽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世界影响,丰富我国的法律工具箱;第三,积极探讨我国立法体制的世界意义,阐释我国的立法体制在克服立法僵局、高效提供法律规制和法律监管手段、通过数字科技的方式回应民生等方面的显著优势,更进一步拓展中国的世界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冯玉军提出,我国正在创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体系新范式。实现这一愿景需要把握六个要点:第一,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使得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平衡地反映多数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少数国家甚至唯一的强权国家的意愿和利益;第二,我国要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治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严肃性;第三,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为世界提供更多的中国版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法律模本;第四,建立健全涉外法律工作体系,增强涉外法治的主体性、自主性,推进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第五,切实推进国际执法、司法的合作,加强多边双边的法治交流,把目光平衡地放在大国、强国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第六,大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全面提高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