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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提前退保,530万保费缩水九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赔丨局外人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界面新闻编辑 |

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年金险被业务员莫名减保、退保,为减少损失,不得不提前退保,但是缴纳的530万元保费只退回了56万余元。于是,该人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这笔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

2015年8月,房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2份分红型年金保险,保费30万元,交费期5年,约定被保险人为房某之子,基本保险金额268万元;2016年1月7日,房某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另一份寿险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房某,保险费5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基本保险金额695万元。

2008年12月,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在投保人房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签名、变更客户点等方式先后将房某的上述保单办理减保、退保手续,挪用保险金。

房某称,在得知刘某违规减保后,其多次向刘某催要保险金均未果,无奈选择报警。为避免进一步损失,操作退保。某保险公司退还了房某3份保单的保费及现金价值共计56万余元。

房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全部保费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而该保险公司辩称,房某系自主退保,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剩余的保费及现金价值退还给房某,不应退还保费并赔偿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如本人不能亲自对保险内容进行变更,除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证件、保险合同等相关手续资料外,受托人还需携带投保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到保险公司服务柜面进行办理。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房某作为投保人,虽然将身份证原件交予业务员,但其并未向业务员出具相关的授权,不应承担保险合同解除造成的不利后果。而三份保险合同的解除系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的违规操作,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疏漏,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所致,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法院判处保险公司除赔偿房某相应的保费;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根据房某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参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利率向房某支付至判决之日或实际支付之日的可得利益损失。

相关保险从业人员告诉界面新闻记者,通常情况下,客户并不会在前几年退保,退保损失很大。以寿险年金险为例,一般要15年左右才能回本。

法官李方解释道,房某在已履行绝大部分义务情况下不得已解除保险合同,理应得到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

法官李方提醒保险机构,一方面,要强化内控管理,加强内部人员合规教育。 确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全面履行保险合同;另一方面,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妥善化解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官李方同时提醒公众,谨慎将身份证、银行卡等交给业务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