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有哪些发承包模式(建设工程发承包的模式有哪些)
导语:工程建设项目常见的发承包模式都有哪几类?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有着不同的发承包模式,有对应着不同的工程管理模式。这些往往与工程发包所处阶段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能力有很大关系。常见的发承包模式有以下几类。
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主体主要是指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按承包主体角色定位和承包范围,可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总承包1.1工程总承包是指具有工程总承包响应能力的企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在内的两个阶段实行全面承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负责。
1.2施工总承包是由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能力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负责。
2.专业承包
建设单位将工程中某些专业工程,直接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发承包模式。专业承包人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与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承担责任。专业承包人和总承包人无合同关系,但应接受总承包人的工程现场管理。
3.专业分包
总承包人将工程中的某些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企业的一种发承包模式。专业工程分包后,总承包人仍然按照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全部责任。专业分包人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并就分包的专业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劳务分包
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或者转特分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企业的一种发承包模式。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任务,不得再次分包。
法规第一章重要考点梳理①
考点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考点二: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发;新法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有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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