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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收押金

导语: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收押金

来源:昆明日报

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营商环境,引导公众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绿色出行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在优化停放点位设置方面,政府应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和电子围栏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放点位;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位。

《实施意见》提出,将从明确运营企业的经营条件、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强化标准建设、强化信用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及信息安全等方面规范运营企业行为。在规范企业运营服务方面,需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和日常维护;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要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现明码标价,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创新保险机制,鼓励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伤害事故理赔机制;推动企业落实车辆注册登记制度,若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投放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投放;运营企业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操作。

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及信息安全方面,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须按照国家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规定分别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保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运营企业要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尽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王绍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