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社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组成,二者在计算养老金及后续的养老金调整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那么哪些人可能有视同缴费年限呢?
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一般为以下几类:
(一)全民、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固定职工指的是劳动合同制实施之前,列入企事业等单位定员编制内,长期任用,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在册职工。
这类员工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便已经参加工作,所以社会统筹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对于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人员,在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相应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安置的人员
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的知识青年,回到城镇参加工作的,他们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军人保险法实施前的退伍人员,后期安置工作的
2012年7月1日以前的退伍人员,安置工作前的参军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还有以下条件:
(1)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这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然无法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也就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2)符合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首先必须保证档案要件完整,才能准确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另外,对于被单位开除、除名、违法违规等人员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表示: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一般由人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审核档案材料,并结合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对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给出认定结果。然后社保部门结合参保人档案、人社认定结论进行退休的待遇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