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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的参工时间和参保时间不一致正常吗?
我们都知道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便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在用工之月为职工参保缴费,这样职工的参工时间与参保时间便一致。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那么本人首次参保缴费日期便是参工日期。
但是部分参保人在查看自己的参保信息时发现,参保时间与参工时间不一致,自己的参保时间晚于参工时间,这种情况正常吗?
这要根据参保人的具体情况去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参保时间晚于参工时间是正常的:
(一)如果参保人最早身份为国有或者集体企业职工,其参工时间可能早于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间,比如老李参工时间为1980年1月,当地社会统筹时间为1987年10月,那么他的参保时间便为1987年10月;
(二)如果参保人最早有过参军经历,后转业安置的,特别是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入伍的,那么他的入伍时间便是参工时间,这种情况也会导致他的参工时间早于参保时间;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于其养老保险制度在2014年10月才建立,所以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保时间统一为2014年10月;
以上参工时间早于参保时间都是正常的情况,但如果参加工作较晚,就职企业就是普通企业的话,参保时间晚于参工时间的话,多数是不正常的,如果参工时间与劳动合同一致,那么用人单位需要为你缴纳社保。有些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缴纳社保,这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