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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论”管见

“阐释论”管见

张江教授《阐释论(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的基本构想是把阐释学与知识论结合起来。这样的思路很有创意,走出了一条阐释学研究的新路子。我曾说过,现在我们只有哲学史家,没有哲学家。这听起来虽然绝对了些,但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学者们普遍缺少创造性,多习惯于做介绍性工作,因而具有自己独立的思想系统且能为大家所承认的学者确实很少。

  阐释学的遗留问题

  从哲学史上说,阐释学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包括文本的诠释,如《圣经》、史学文本的解读;方法论的阐释学,如狄尔泰所论究的“精神科学如何可能”;哲学阐释学,伽达默尔反对局限于方法论层面,力图将阐释学提升到哲学层面。他们各自形成了一套阐释学话语,但与英美的知识论却没有什么交集。就英美的分析的知识论来说,它形成了自己的基于经验知识分析的知识论系统。就这两个系统而言,它们都面临着一些需要阐释的共同问题,如知识的性质、要素、如何获得“真”的结果,以及如何进行确证,等等。

  阐释学留下的一个问题或者说一个未决之处在于,既然将意义看作可以不断理解与阐释的,那么其“真理”性何在呢?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一书,反对将阐释学局限在方法论的范围内,而将它的思想原则视为一种真理。但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在他的书中却找不到对什么是真理、如何获得真理的论述。

  张江教授试图把阐释学与知识论结合起来,其中包含的一个主张是精神科学知识具有真理性。这是很值得论究的工作。在他的“提纲”中,如下提法就是一个结合的例证:“意识主体以公共理性的普遍认知与约束为起点,生产超越公共理性束缚的独立意见,以合理自洽的证明,交付公共理性检验。检验为真者,进阶为知识,引领人类理性不断进步。”这里既有阐释学的东西(如“生产超越公共理性束缚的独立意见”),又有知识论的要素(如“检验为真者,进阶为知识”)。

  阐释本来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传统,大家所熟知的“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说法,就体现了这一点。但可惜的是,以往只有阐释的实践,却未能上升为理论。张江教授提出的阐释论,可看作对这个传统问题作出现代解答的努力。

  阐释论的创新性

  由于“提纲”的基本目的是寻求将阐释学与知识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阐释论,因此面临的根本问题是:主观性的阐释如何与客观性的知识结合起来;或者说,主观性的阐释如何达到客观性与真?这在理论上无疑是很大的挑战。总的来说,“提纲”提出了一个创造性的框架,并且作者此前已在一些论文中进行了论述。这里,我觉得这一框架中具有突出创新性的观点可归结如下。

  一是主张“精神科学知识是客观性知识”,并力图解释它如何能够如此,这表现在“知识一经生产,自然脱离生产主体,以客观化形式独立存在于人类主体意识之外”(提纲3)。这样的解释很有新意,又不乏合理性。因为即使是精神科学知识,在它被主体生产出来之后,就独立于主体,类似于波普尔意义上的“世界3”形态的思想客体。

  二是力图说明精神科学知识如何能够是“真”的问题。“提纲”的解释是“诉诸历史,在整体的历史进程中,合理的知识重复出现,可信任为真”。将这段话与上面的“独立意见”的生产,以及“检验为真者,进阶为知识”联系起来,不难发现其中包含着精神科学知识从作为“独立意见”,到“检验”与“信任为真”,再到“进阶为知识”三个阶段。这与知识论上谈论的意见、信念、知识三个环节不谋而合。

  三是与此相关,提出了精神科学的知识生产与公共空间、公共理性的关系,认为“精神科学的知识生产在公共空间中展开”,它以“公共理性的普遍认知与约束为起点”,以公共理性的检验为终点,由公共理性来检验其真假。这就为上述的精神科学知识何以是客观的、真的,以及如何从独立意见、信任为真到进阶为知识的主张,开辟了一条论证的思路,即通过公共空间、公共理性的检验来达成。这就对“意见”如何进阶为“知识”给出了自己的解释。这与康德不同的是,后者是以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的充分与否,作为三种认知形态的判断标准。此外,“提纲”还提出了“合理的知识重复出现,可信任为真”,这就进一步提出了“信任”或者说“相信”的根据问题,并将它建立在合理知识的“重复出现”的基础上。这也是很有新意的说法,可成为一家之言。

  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作为研讨,我想就“提纲”如何进一步达到自洽性,提出如下几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或者说看法。

  提纲1认为,“自然科学以有效方法解决精神科学问题”。这一方法是什么,是阐释方法吗?如果是,阐释方法如何是自然科学的有效方法?如果不是,这一方法又是什么,它与阐释方法是什么关系?如果说“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一体化已为定势”(提纲1),那么这种一体化应当也包括方法上的一体化。假如是这样,那么更应当回答这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的问题。

  提纲2认为,“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并非对立”。方法论的阐释学将它们看作是对立的,至少是有明显区别的。自然科学把握的是事实,精神科学把握的是意义。如果将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看作并非对立的,那么它们的共同点在哪里?

  “精神科学知识,分类为事实性知识和价值性知识。精神认知活动可分为事实认证与价值认证。”这涉及的是精神科学的对象问题。精神科学的事实性知识指的是何种“事实”,是“文史哲”之类的文本,还是也包括经济学、社会学之类的可经验事实?此外,精神科学知识又是如何进行事实认证的?如果说这类知识的阐释是通过“信其为真”的方式来进行的,那么这与事实认证的提法是否自洽?

  提纲5提出,“阐释是精神科学生产的唯一方式”。是否如此?这至少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描述”的方法?胡塞尔、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三者的哲学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都声称自己使用的是“描述”的方法,其目的都是表明自己的哲学是客观的。

  提纲8说,“精神科学知识提炼凝集于公共理性集束下的多元认知。精神科学知识为人类提供合理信念。最终由人类精神和物质实践检验为真”。这里的问题是,“多元认知”如何被检验为一元的真?此外,精神科学知识“最终由人类精神和物质实践检验为真”的提法,与“合理的知识重复出现,可信任为真”的提法是否可以自洽?如果可以通过物质实践来检验,似乎也就无需通过“信任”来接受。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

作者:陈嘉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