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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摆放虚假宣传单,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陈某某于2019年4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安阳市北关区盛大陶瓷经营部”对其销售的“佛拉维斯瓷砖”品牌陶瓷砖进行宣传。宣称该瓷砖具有“长期释放负离子、分离雾霾净化空气、吸收甲醛祛除异味、××生长、减少和降低二手烟危害、具备各种医学保健功能”;并在店内摆放有广东佛山佛拉维斯陶瓷有限公司获得入编《中国主要建材企业及知名建材产品概览》奖牌、“中国绿色环保建材产品”奖牌;该瓷砖获得“陶瓷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宣传布。

经调查,广东佛山无佛拉维斯陶瓷有限公司。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佛拉维斯瓷砖进行的宣传内容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属虚假宣传。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盛大陶瓷经营部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包括对法律适用的争议。

关键在于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一审法院认为: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因广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故虚假广告必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等媒介进行,盛大陶瓷经营部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说明,其应当为虚假宣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对比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虚假宣传(广告)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都是20万元以上。由于虚假广告作为虚假宣传的方式之一,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故对虚假广告的罚款上限超过了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上限。由于盛大陶瓷经营部实施的宣传行为仅是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宣传制品,并没有广而告之,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盛大陶瓷经营部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安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具有一定权威性,可作企业经营者、行政执法法人员、司法人员、律师办案的一种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罚款幅度实际上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处20万元到10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到200万元。只是广告法还分情况,有计算广告费用的情况,广告费用能算清的,按照广告费用的几倍处罚。一般的企业,宣传单或张贴店堂广告的广告费用几十元、几百元不等。若按广告费用的倍数罚款,顶多10000元以下。广告费用算不清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罚款。两者差距非常大,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