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西周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导语:中国法制史第11弹~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这两天偷懒了,中国法制史内容断更了,赶紧补上,补上!!!
我们先来看看西周的刑法
西周的刑法原则对后世历代刑事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上面都可以找到它的影子。
一共有四种原则。
第一,矜老恤幼原则
指的是对儿童、老人以及痴呆者犯罪,除了故意杀人之外,一般均可以依法赦免,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里贯彻的是一种“明德慎罚”的思想,彰显了统治者的仁德。
所以说在这条原则之下,西周刑法上有三赦之人,一曰老耄,二曰幼弱,三曰蠢愚。七十、八十、九十称之为“耄”;七岁曰“悼”;耄以悼,虽有罪,不加刑。
第二条原则,区分而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这点其实我们也可以从现在的刑法中找到这条重要的刑法原则,犯罪主观分之为故意与过失,这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一种,至于惯犯与偶犯,则属于刑罚量刑因素。
在西周的《尚书 康诰》中有曰:“人虽然犯有小罪,但不是由于过失,并且是惯犯,这时候要杀掉他。反之,如果他犯有大罪,但由于是过失,并且是偶犯,则不应当杀。”
这里有一个“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也就是说,对于未能识别加害对象的误犯行为,以及过失犯罪和无法预见行为后果的失误行为,是予以宽宥处理的。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非常熟悉?在中国刑法里面对于对象错误的情况,以及过失犯罪的情况和意外事件的认定,均可以从中找到一些答案。
第三条原则,罪疑从轻,重疑从赦的原则。
它指的是,对于适用刑罚有疑问的人,你要从轻,要宽宥于他,一般是以赎刑代罚。但是如果凡是用赎刑都有疑问的人,则应当把他赦免,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第四条原则,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相信这条原则我们比较熟悉了,“刑轻国,轻典;刑平国,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西周的刑罚方式
西周其实延续了奴隶制五刑,在五刑的基础上,又增添了四刑,一共形成了“奴隶制九刑”。其中就包括墨、劓、刖、宫、大辟。
不过,在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创新。它分为斩(腰斩)、杀(杀头)、焚、膊(肢解后曝尸)、辜(先杀后肢解)。
另外,在西周,墨刑就指的是在脸上刺字,它是有等差的分为两种,一种叫檷戊,指刺字后在头上蒙黑巾,这部分人会失去奴隶主继承官吏的身份;另一种叫黜惡,指刺字以后官职并不会免去。
另外的四刑指的是鞭、扑、流、赎。
鞭,是用荆条、株木痛打背部或臀部。
扑,指的是用棍子打,一般指的是杖刑,主要是用来惩罚贵族的。
流主要是将犯人放逐到偏远之地,并且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流刑主要处罚的罪犯是,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及故意违约罪三种行为。
赎刑是使用钱财替代刑罚,但是只适用于有疑问的案子,会用铜去赎,这种刑罚只能贵族享有。
西周的刑罚制度在罪名上,这里列举七种
第一,违抗天子王命罪,会被处死。
第二,变礼易乐罪,处流刑。
因为西周法律制度最重要的两个部分,一是礼,二便是刑。周礼也是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并且制定的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周礼与宗法等级制度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足见其重要性。
第三,不孝不友,属于元恶大罪。
第四,杀人罪。
第五,寇攘奸宄罪。指的是抢劫、窃、在内作乱、在外作乱。
杀人越货指的是把远方的客人杀死,抢夺他的财物,愍不畏死,屡教不改。
第六,失农时罪。
因为我国是一个农耕文明大国,西周的统治者认为,在仲秋之月,官府会劝百姓种麦,不要错过了他的时机,如果错过了他的时机,那将会被判罪。
比如说宋代开始的务限法,农历3月至10月底,官府都不受理民事案件了,主要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
第七,群饮罪。
群饮罪的背景渊源来自于西周的统治者吸取了汤商王嗜酒而不理朝政,以至于招致灭亡的教训,他非常害怕百姓醉酒闹事,于是就规定了这样一个罪名,在《尚书 九诰》里面有记载:“群饮,汝勿佚,乃禁执拘,杀。”即聚众饮酒,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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