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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4月25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广西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

《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为0.5%。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前,全区各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按照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全区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届时,广西通过后台直接调整费率的方式,实现降费率“直兑直达”。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即可零成本享受政策。

据悉,2023年1—3月,广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共减征10.30亿元。其中,减征失业保险费7.91亿元,惠及28.28万家用人单位473.41万名职工;减征工伤保险费2.39亿元,惠及26.84万家用人单位。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彭媛媛

编辑 | 徐雪凝

校对 | 韦一璞

审核 | 农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