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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鉴别区别)

在司法鉴定领域,按照鉴定原理和鉴定步骤方法的不同,在鉴定实践中,通常将鉴定可以划分为“检验型鉴定”和“比较型鉴定”,其中比较型鉴定也被叫为“同一认定型鉴定”。

(一)检验型鉴定

检验型鉴定是指直接对检材进行检验。通过检验,对所发现的物质特质或物质现象所构成的总体属性出具判断意见,比较典型的如大多数微量物证类鉴定。

检验型鉴定的特点为:只需检材,一般不需要比对样本。鉴定方法只是对检材进行观察、检测、分析,而无比较过程;鉴定标准比较单一,仅就检验的特征或事实作出判断;鉴定文书以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意见书形式制作;鉴定文书直接表达检验过程和检测结果。

(二)比较型鉴定

比较型鉴定是以比较检验为基础的鉴定类型,它可分为“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两个层次。凡是需要确定检材种属(种属是否一致)和检材与样本是否一致,就属于此类鉴定,其典型常见在知识产权类的鉴定中。

比较型鉴定的特点为:送检材料包括检材和样本;鉴定步骤有严格的比较检验原则与方法;鉴定标准要求高;鉴定结果有综合评断和严密的推理过程;鉴定意见应按法律法规和科学规范进行表述。

当然在实践中,很多鉴定需求其实是检验型和比较型两种鉴定皆有应用的,比如天纵鉴定(SKYLABS)在山东法院委托的一起纸张类专利权纠纷案例中,我们既要对产品的组成成分、含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检测,又要对涉嫌侵权产品所示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判断,这种情况就是属于既有检验型鉴定又有比较型鉴定的混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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