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基督教的传播对罗马帝国的社会风气有什么改变?
文|清幽说
编辑|辑录君
早期基督教推动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妇女地位问题事实证明在任何时候都是文明的一个结构,是文明的一种检验标准,因为在任何一种文明中,它都是一种长时段的实在,是对外部压力的回应。”
早期基督教为帝国女性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早期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传播之初,便吸引了众多女性的关注和加入,正是反映了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罗马帝国居高不下的杀害女婴率便是女性社会地位的最好证明。
由于女性在基督教中的地位要高于在希腊罗马世界中的地位,早期基督教因此赢得了众多妇女的关注。这从早期基督教的经典当中便能略知一二。
在早期基督教还没成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之前,是允许女性和男性一起自由担任基督教会内部职务的。
在保罗的书信当中,提到了一位名叫菲比的女性,她在基督教社团内部有着重要的职务。她受保罗派遣,带着保罗的书信前往罗马。
这一词在拉丁语中有保护神的意思,据推测,菲比是坚克里社区的赞助人和保护人之一。
甚至一些女性在会众中行使神恩的功能,如祷告和预言[5];其他人,正如保罗书信中所提到的那样是保罗作为传福音者和教师的同工。
无论是从她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还是从她们在基督教社会中的参与程度来看,一些女性都突破了对女性角色的正常期望。早期基督教为女性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保障。
在奴隶制父权社会之下,男子和女子成婚之后,便意味着男子拥有了法律认可的夫权,并且获得了支配女子以及女子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之下,丈夫的口头休妻便可使双方自此分道扬镳。
为了整顿这种随意离婚的社会风气,维护帝国的社会道德体系,奥古斯都曾颁布《关于婚姻的尤里亚法》,限制离婚,规定必须要有七个具有罗马市民身份的证人在场,离婚者的宣告才能视为有效。
但是显然,这一规定只强调了程序上的合理性,并没有对维护婚姻的稳定产生实质性的限制作用。
然而,在早期基督教的影响之下,教堂宣誓替代了罗马传统的归顺夫权的仪式,男女世俗的结合被认为是依据上帝的旨意,因此婚姻被赋予了神圣的意义。
为了维护婚姻的和谐和稳定,早期基督教劝告信徒们反对离婚反对外遇,拒绝承认再婚的神圣性。
早期基督教倡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观,倡导严肃对待婚姻生活,在极大程度上“恢复了婚姻的尊严”,使得罗马帝国的离婚率大大降低。这也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早期基督教间接瓦解了帝国的奴隶制
奴隶制是罗马帝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自罗马向外征服起,军队所行之处,不仅该地的物质财富被掠夺一空,而且该地的民众百姓也会沦为奴隶。
在罗马人眼中,“奴隶不是人,是一种物,或是牲口”,是当作财产随意买卖的。奴隶在罗马世界之惨状,尤以在罗马的公共娱乐之角斗士表演当中可窥一二。
这一公共娱乐“罗马世界之游戏公场既是奴隶之惨场;所演之剧,即是奴隶之惨剧;有能废除这公场者,即是废除奴隶之苦痛之一大部分。”
但是早期基督徒并没有进行有组织的反对奴隶制的运动,没有人试图废除这一制度。
随着早期基督教的传播、发展与壮大,罗马帝国奴隶的社会地位开始发生了变化。
在早期基督教的影响下,奴隶被赋予宗教上的平等。这是在基本教义上对奴隶制度的根本否定。
正如保罗在写给加拉太人的书信《加拉太书》当中所提到,他们被允许在教会担任职务,甚至是主教。
若经由主人统一,奴隶或是农奴便可以担任祭司,获得教会职务。甚至奴隶的婚姻关系得到了保护。
在克劳狄乌斯统治时期,是不允许奴隶和自由人进行通婚的。例如,女自由人若和男奴隶通婚之后,那么女自由人连带她的后代都降为奴隶。
在早期基督教平等观念的影响下,奴隶和自由人的界限日渐模糊,帝国统治者的对奴隶婚姻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公元320年,君士坦丁发布法令,规定男性奴隶可以和女自由人通婚,但是其后代没有完全的继承权和公民权。
因此,在早期基督教的影响下,罗马帝国奴隶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动摇。
随着早期基督教的传播以及教义的深入人心,帝国奴隶的恶劣处境因之得以改善。
早期基督教并没有明确主张释放奴隶,给予奴隶自由,而往往是通过提倡主人和奴隶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情如父子兄弟,相亲相爱,从而说服主人对待奴隶要合乎人道。
保罗在写给腓力门的一封信中,即劝导腓力门不计前嫌,好生对待他的逃奴阿尼西母,他说:“你若以我为同伴,就收纳他,如同收纳我一样。
他若亏负你,或欠你什么,都归在我的账上,我必偿还。”
这封信充分说明了早期基督教重要人物对待奴隶的态度,他们不排斥奴隶制度这一外在形式,而是通过内在精神形式,逐渐瓦解这一制度下罗马民众对待低待奴隶的态度。
在教会的倡导下,许多基督徒甚至解放了他们的奴隶,乃至教会用资金来赎回奴隶的自由。
公元119年,一名皈依基督教的罗马总督即释放了自己的1250名奴隶,请求教会为他们洗礼,帮助他们重获自由。
早期基督教对待奴隶的态度,甚至影响了帝国统治者的奴隶政策。
在君士坦丁统治时期,颁布了买卖奴隶的法令,法律规定:“凡要买卖奴隶者,必须买卖奴隶全家之所有者。”而不可只买其父母,不卖其子女;又或者将奴隶全家分别卖给不同的人。
如此这般,极大地降低了奴隶承受家庭四分五裂的别离之痛。
不仅如此,早期基督教还被赋予了拯救收留逃奴的特权。
公元319年,君士坦丁颁布敕令,宣布逃奴一经教会收留,主人便不能加害于他。与此同时,君士坦丁废止了针对奴隶使用的烙刑以及用十字架钉人的残酷刑罚。
因此,在君士坦丁时期,这些针对于奴隶的政策,使得罗马帝国的奴隶制度渐趋衰颓。教会没有进行一场消除阶级的平等主义运动。
面对帝国奴隶的艰难处境,早期基督教采取了一种“换精神而非换形式”的方式,并未直接攻击制度的不公,而是在盛行数百年的奴隶制之下,倡导人人平等,由内而外地改良奴隶的现实处境。
所有的行为,虽然没有明确宣示推翻奴隶制,但奴隶制却在潜移默化中遭到了进一步地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