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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法律探讨

加装电梯的法律依据,大家普遍认为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不管是《物权法》的双三分之二还是《民法典》的双四分之三,都能排除业主的“一票否决权”。但法律原文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加装电梯,肯定不是重建,是否是改建?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明确,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电梯井肯定是从基础开始建造,绝对不属于对原有电梯工程进行改造。所以,加装电梯,属于新建,不是改建、重建,不适用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即使可以套用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那么想行使“一票否决权”的业主,也可以依据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以采光、噪音等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也可以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得加装电梯。特别是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都可以起诉。

还有一楼二楼不负责后期维护的想法,签订了协议也没用,协议、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到时候其他业主法院一起诉,就得乖乖地交钱参与后期维护。

再黏贴《民法典》部分条文: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物权法》此条为(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