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河北老人霸占楼梯5年,上楼需要50万过路费,不给就砸毁楼梯
孟母三迁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耳熟能详的故事,为了孩子的学业,母亲不辞辛劳最终选择了合适的邻居后定居。
在我们传统的思想里,房子的价值早已超出了金钱的概念,因为这是一家人遮风避雨的港湾,更是赖以生存之地。
但是邻里关系纠纷往往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影响,因为这代表着最后可以栖身的地方如果不得安宁,将会直接影响到每个人安居乐业的好心情。
开发商不讲诚信,他理所当然的将公共楼梯划为私人领地。
像所有居住在破旧房屋里的老人一样,时年60多岁的老王头(化名)终于迎来了自己房子拆迁的那一天。
因为自己原来住的地方面积比较大,而且还带有一个小院,在与开发商谈判时,老王头一开开始便狮子大开口。
“漫天要价、坐地还钱”是他最朴素的思想。
经过你来我往的几次拉锯战,开发商最终将位置最好的一楼、二楼作为拆迁补偿,同时还答应另附6平米的赠送面积。
“看来开发商也不像他们说的那样一毛不拔。”老王头暗暗想到。
但没想到的是,其实开发商早就挖了个坑等着他跳进去,所谓6平米的赠送空间不过是公摊面积而已,按照理解,这6平米也确实是归老王头所有,只不过是老王头与其他业主一起共同共有。
2016年,老王头高高兴兴的领取了回迁房的钥匙,但是在办理出房产证后,他却发现面积与开发商说的不符,翻遍了房产证的每一页老王头都没发现赠送的6平米在哪里,于是气冲冲的他带着房本来到了开发商的办公室。
但文化程度偏低的老王头哪里是这些“专业人士”的对手,三两句话便被打发出门,听着开发商“不服就去告我”的嚣张言语,老王头无计可施,因为起诉又是一笔费用,律师费又是一笔费用。
斤斤计较的他打起了一楼、二楼间楼梯的主意。
经过他的实地测量,发现楼梯间正好是6平方米,于是他理所当然的将这里视为了私人领地,但楼上的住户可就因此吃够了苦头。
众邻居无计可施,最终只能交由法官裁判
从那以后,整日搬个马扎坐在一楼门口的老王头成了小区里最亮丽的“风景线”。但是这道风景线却让楼上的邻居们苦不堪言。
“这是我家的地方,要从这里过先得问问我同不同意。”
面对仗着年纪大,肆无忌惮的老王头,邻居们也是无可奈何,只能说几句软话,待他态度稍微缓和以后趁其不备直接上楼。
但是邻居们服软的表现却进一步助长了老王头的气焰,往后的日子里,他变得更加得寸进尺起来,甚至有了一丝古代绿林豪杰的意味,就差立下一块“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打此处过,留下买路财”的牌子。
在与邻居发生几次争吵后,老王头一不做二不休将楼梯全部砸坏,此时邻居们傻眼了,见过无赖,没见过这么无赖的。
其实对楼上邻居而言,也都颇感无奈。一方面好不容易花费了巨额资金买了一处房子,想回家却成了难题,另一方面对于仗着年龄大的老王头,也没人敢真正和他吵闹,生怕他因气伤身反而讹上自己。
总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楼上邻居经过共同协商后,决定将老王头诉至法院,要求法官解决这桩相邻权纠纷。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老王头也是发了一阵火。
“竟然告到我头上来了,我那6平方米的事还不知道告谁去呢!”但是作为法官肯定不会支持老王头的意见,最终判决让他修好楼梯。
案结事不了,媒体介入也毫无办法。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也是基于普法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好心的告诉老王头,对于开发商欠你的6平方米,可以通过起诉他们解决。
但是由于老王头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开发商仅是口头承诺,并未写进合同。
得到败诉判决后,老王头也消停了一段时间,其实在他心里也知道这样的做法肯定是毫无道理的,但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只能转而将矛盾指向了自己的邻居。
这也算得上是一种典型的欺软怕硬的行为。就在老王头正为修好楼梯的大笔资金顿感头大后,他又开始“作妖”了。
一日,他把邻居叫到了单元门口,说道:“楼梯我是修不起,你们要想上下楼就自己出钱修。”有的邻居指责他过于自私,有的指责他不遵守法律规定,不服从法院判决,但是家总归还是要回,这次邻居们集资修好了楼梯。
但是让人没想到的是,自己花钱修好的楼梯再次被老王头据为己有,并狮子大开口索要20万元巨款,后来一度涨至50万。
平日里都是在电视里见到各种老赖,对案结事不了、执行难的问题有所耳闻,没想到这次真的被自己碰上了。
其实楼上的邻居们不知道,老王头这种行为早已触犯多种法律罪名,这件事情也早已不是简单地相邻权纠纷。
起故意损坏楼梯的行为早已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同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还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这件事情被网络曝光后,大家纷纷指责老王头的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并非常鄙视这类矛盾转移、欺软怕硬的行径。
直至2021年,这件事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分析:关于小区内公共建筑物部分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形成的 “三位一体” 的所有权。
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民法典》第272 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作两个推论:一是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无简化物权关系之压力);二是若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该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是公共区域的规定并非如此,例如本文案例中的公共楼梯间,此为购买了该单元所有房屋的居民共同共有。具体比例按照个人房屋占据的全楼总面积来进行计算。所以,虽然单元内一楼、二楼的房屋均为老王头所有,但并不代表两层楼间的楼梯全部归他所有,而是按照比例对单元内楼梯进行整体划分,而非谁家门口的就是谁的。
具体的法律描述是:对公共部位来说,除非另有约定,区分所有人按照“持有份〞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民法典》第273 条第一款)。所谓“持有份”,指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统物总面积的比例。
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1.使用权,业主有权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共有部分。2.收益权,因共有部分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产生的收益分配,按业主持有份比例确定(《民法典》第
283条)
对共有部分的义务包括:1.以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2.因共有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产生的费用分推,按业主持有份比例确定(《民法典》第283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273条第一款)。
上述便是解决本文案例法律纠纷的最根本法律依据。老王头和全体邻居均对楼梯间有使用权,而且如果楼梯非因老王头认为损坏,而是自然损坏,确定开发商不承担维修责任的前提下,全体业主均应分摊维修费用,此时作为一楼的住户不能以自己不使用楼梯为由逃避责任。
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中,根据其规定,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均可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各类措施进行了完善的规定。
首先便是依职权调查其个人名下的各类资产。如果老王头的行为致使邻居摔伤,邻居起诉后可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此时老王头拒不执行,那么法院可以依职权在调查其银行账户余额后直接扣划判决书认定的金额。
其次是对与本文案例中需要被执行人实际行动的执行,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老王头拒不执行,那么法院完全可以自己聘请施工队对楼梯进行恢复,所涉及到的各类费用,如前文所述可直接从其银行账户内扣划。如果没有存款,那么可以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后支付。
最后便是执行时效问题。对此需参照民事诉讼的法律时效,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期间如果发生了中断的事由,则在中断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执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