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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京官的办公文化:点名、签到、处罚皆有,但失朝仍频发生

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点名、签到已经是学习、生活以及工作中的一部分。而在明代的时候,京官们一天的履职也是从点名、签到开始的。遇朝会之日,京官们需进行集合、点名,然后山呼万岁,朝会结束后到官员们需要到自己办公的衙门画押签到,意味着一天办公的开始。这些步骤,即使在皇帝不早朝,或不出席祭典、请大臣代理时,都要确实尽到。

明代称官员办公为“公座”,一般是早朝之后即行开始,“辰入酉罢”,也就是上午七点上班,下午五点以后下班。在京官员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必须按时上下班,倘使敢有违犯,必受处分。明朝也制定了一整套的办公点名、签到以及处罚制度,它们一起构成了明代京官的办公文化。

一、门籍制度:明代京官朝参的签到与请假制度

明朝在京官员逢朝参之日,须赴宫门向皇帝叩头行礼,参加朝会;遇重大典礼,亦须赴会。为了查点人数,避免官员无故不到,因而有“门籍”的设置。

所谓“门籍”, 乃是一种职官名册,其上开列各该衙门须赴朝参官员之名单,类似签到簿。门籍置于紫禁城南端长安门处,官员如有病不赴朝参,便差人于门籍册之个人栏位上注明该日有病,称为“注门籍”。如无故不赴朝参,又不注门籍,鸿胪寺序班、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等相关官员,即可提请予以惩处。

明代京官的办公文化:点名、签到、处罚皆有,但失朝仍频发生

在明朝建国之初,各衙门之门籍乃由礼部装订,摆置于长安门。洪武二十一年(1388),礼部上奏:“ 今后朝参官员门籍,宜从各衙门自置”。太祖允其所请,自是门籍由在京各衙门自行设置。

明朝开国旧制,“公、侯、驸马、伯朝参,不置门籍”,也就是说不在查核之列。从宣宗时期开始,功臣早朝不到,也开始受到处罚。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子日早朝,文武官员不到者五百余人,其中有二人为侯伯,一人为鞑官,分别受到罚俸的处分。宣宗以为:

朝参之礼,人臣不论大小,皆所当谨。侯伯位高,鞑官受朝命,职亦非小,安可不谨此礼,一体罚俸,以警后来。已失过者,于来岁禄内扣除。

从此以后,功臣朝参未到,时受提举上报,与一般文武官员并无不同。弘治十三年(1500) ,英国公张懋等功臣上奏,希望能恢复到开国时期的旧制,但孝宗不允,“命公、侯、驸马、伯朝参如旧,不许逸惰”。此后,直至明末不变。

明代京官的办公文化:点名、签到、处罚皆有,但失朝仍频发生

对于文武百官来说,要持之以恒地参加这种例行的朝会,其实是一种精砷上的考验。再加上北京冬季寒冷,清晨冒着刺骨寒风早朝,实在苦事一件;而夏天的时候长时间在太阳下面站立,也是件难受的事情。

因此,找个理由不参加朝会,也是正常不过的事情。而“注门籍”制度恰好提供了方便之们,给予怠慢者抓住制度漏洞的机会。明代中期的时候,就有人“以病嗽注门籍”,却出城游玩;甚至有人称疾长达二年都不参加朝参;而明代后期,甚至出现了累月不朝参及整个衙门全部称病告假的现象。

二、明代官员的失朝现象,越接近明末,便愈发严重

在明朝,上自公、侯、驸马、伯,下到在京各衙正、从九品官员及杂职官(京府、京县正、佐官) ,都要参典朝会;甚至连在各衙门见习的观政进士,也要参加。

明朝官员不赴例行朝会、重大典礼,或迎接圣驾,在明代官书谓之“失朝”。按照明代制度,鸿胪寺序班、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等相关负责朝参事务官员,必须每日查点出席朝会名单。

明代京官的办公文化:点名、签到、处罚皆有,但失朝仍频发生

但大多数情况是皇帝下令清查才会实施点名,据《明实录》记载,官员失朝的情况,在宣宗时已趋严重,至宪宗(1465-1487)、孝宗(1488-1505)时更加明显,迄于明代后期依然如是。少者数十人,一般亦在一、二百人,多者一千一百余人,实令人叹为观止,其中尤其宪宗、孝宗时期,最值注意。当然,在所有关于失朝的记录中,最严重的当是崇祯十六年、十七年元旦失朝的例子。

乃癸未(崇祯十六年)春正之朔,圣驾升殿,文班止一首揆周延儒,武班止一功臣。延儒奏以坐门劳苦,起少迟。令又为鸣钟。旧例,钟鸣则东西长安门俱闭,朝臣皆拥挤在外。因谕启门,而到者仍寥寥,鸿胪未可唱齐班。久之,来者作踉跄状,十少五六,勉成礼焉。

也就是崇祯十六年元旦早朝的时候,崇祯已在朝殿就位,而朝臣到场的仅有两人,待下令重新鸣钟、开门之后,赶到的也只有四、五成。崇祯十七年(1644)元旦的情况更糟,思宗已经在朝殿就坐,而在场的“止一大金吾立班”,元旦朝贺,文武百官竟一个人也没到,崇祯内心的感受可想而知。

明代京官的办公文化:点名、签到、处罚皆有,但失朝仍频发生

到了崇祯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城被李自成包围,崇祯于五更就位朝殿,“与二人自鸣钟,集百官,无一至者”。二十日,李自成攻入北京;二十一日,百官竟自动赶往朝贺新君,到者竟一千三百余人,“拥挤争进,被棍扑逐,门久不启,露立以俟”。

由此可见,明代京官的失朝情况是与明代政治的衰败相一致的,越接近明末,其失朝现象便愈发严重。

三、明代皇帝对失朝者的防治措施

明朝皇帝面对这种大量官员称疾不朝的情况,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办法试图予以遏止。

第一,派遣锦衣卫官至各注病假者家中探视,名为探视,实为判断真假。

天顺五年(1461)五月丁卯日,给事中杨璧等九十八人称病不朝参,英宗即会命锦衣卫官派员暗至“各家视之,实不病”, 于是将此九十八人下锦衣卫狱询问,再送都察院,论罪赎杖还职,并罚俸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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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一步规范注门籍的要求

成化九年(1473)五月于巳日,因为朝参者甚少,宪宗命锦衣卫、鸿胪寺按门籍查点,结果注公差、患病者竟然有一千零八十二员,还有无故不到者八十七员。宪宗对此虽感不悦,但皆予以宽宥,不过下令往后百官“公差、患病,须印信手本开注”。也就是说,官员不朝参、注门籍,必须要有公文证明才行,此即明代官员所谓“朝参官患病,例有印信文移,填注门籍”。

嘉靖九年(1530)九月,吏科都给事中夏言等上奏指出:“近来人心玩喝,朝参礼废,或借言公差,或妄称疾病,填注门籍,岁无虚月。自今乞严示法程,每月终将门籍查出、纠举,量情罚治。其有屡经纠劾,文官至三次,武官至五次,吏、兵二部径自议处”。

礼部会议之后,订拟出以下办法,规定“小病准予请病假五日,大病则要该部主管开立证明,其无故不到者,由吏、兵二科料举,文官失朝至三次、武官失朝至五次者,吏部、兵部径予议处”;进一步规范了注门籍的要求和制度。

第三,派御医至注病假官员家中诊察。

嘉靖九年十一月癸已日,嘉靖派太医院官员“诊验各称疾不赴朝参官员有无推脱、诈骗情由”,结果发现彰武伯杨质称病不朝已有二年,但实际上并无疾病,于是予以罚俸四个月的处分。

四、明代皇帝对失朝者的处罚措施

明朝皇帝对于官员无故不朝会,除采取上述的一些防治措施之外,对清查未到的人员,依据《大明律》的规定,还会给予相应的惩处。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但在实际运用中,对失朝官员进行鞭打处罚的很少,总的来说,明代对于失朝的惩处方式,大约有以下几种: (一)罚俸,(二)午门罚跪,(三)逮问、赎杖还职,(四)带枷长安门外,(五)罚运灰、砖,(六)停职、降职。

1、罚俸

用罚俸、夺俸的方式,处罚朝会缺席的官员,是明代最普遍采行的办法。一般来说,以全体罚俸一个月为多,但也有两三个月,甚至有半年、一年的。另外,则是按照旷朝次数分别等差加以处分。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子日,文武官员早朝不到者五百余人,其中失朝二、三次者三百余人,罚俸五个月,一次者不究。

嘉靖十年(1531)十月己丑日,朝参不到者二百四十六人,其中累积至三次者逮问,二次者夺俸两个月,一次者宥之。嘉靖十二年(533)四月乙酉日,失误朝参文武官员四百余人,其累犯至三次者下法司提问,二次者夺俸两个月,一次者一个月。嘉靖十二年七月己未日,失朝文武官员一百八十五人,初次失朝者夺俸一个月,再次者两个月,三次者法司逮问,其有病而未事先告假者姑且不究。嘉靖十三年(1534)八月辛西日,早朝不到官员一百八十四人,“三不至者下法司逮问,再不至者夺俸二月,一不至及患病未请告者夺俸一月”。

明代京官的办公文化:点名、签到、处罚皆有,但失朝仍频发生

2、午门罚跪

明朝皇帝对于朝会不列席,有时采取罚跪处分。正统十年(1445)正月辛卯日,给事中、监察御史劾奏功臣魏国公徐显宗等二十八人,“懒慢不朝,请治以罪。” 英宗认为:“大臣者,小臣之表率;大臣既皆偷安,小臣何所视法?命跪于午门前以愧之”。景泰六年(1455)四月辛卯日,侍班御史上奏朝参官员人数过少,景帝于是下令锦衣卫、鸿胪寺清点不到者,武安侯郑宏等二百一十四人未到,“命跪于午门外,日薄乃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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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逮问、赎杖还职

天顺四年(1460)正月二日,英宗命令百官朝觐皇子,到当天鸿胪寺按门籍清查,发现有四百一十二人不在,于是将此些人下狱,发都察院,论罪赎杖还职。在天顺四年三月癸未日,文武官员一百一十七人因失朝,亦被发下锦衣卫狱,论赎杖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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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带枷长安门外

天顺四年(1460)四月,府军右卫指挥同知樊雄原以失朝下狱,论赎杖还职,赎杖之后,本当谢恩,又因醉酒迟误谢恩时机,至是再度下狱,刑部论罪,仍赎杖还职。英宗下令将其带枷示众于长安门外。天顺五年(1461)三月。因武功右卫指挥欧阳昭三月不朝参、公座,英宗乃下令将其“枷示于长安右门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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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罚运灰、砖

成化二十三年(1487)七月乙卯日乃太宗忌日,宪宗于奉先殿行祭礼,到场官员极少,宪宗乃命锦衣卫、鸿胪寺按门籍清点,清点结果, 总共有一千一百一十八人未到。宪宗下合薄惩,三品以上者运灰五千斤,四品以下者三千斤,九品以下者一千五百斤,其注病假者查验回报。不久,锦衣卫、鸿胪寺将患病、病愈及无病者分别条列呈上,宪宗因为注患病者甚多,姑且不究;其病痊及无病者仍按规定运灰。

弘治八年(1495)二月丙子日。当日早朝未到者有丰城侯李玺等六百二十余人,孝宗降旨姑宥其罪,但罚令运砖:三品以上者五百块,四品以下者三百,九品以下者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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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停职、降职

成化二年五月辛未日,定国公徐永宁因失朝为鸿胪寺所弹劾,宪宗命其闲住养病。

因失朝而降职,嘉靖二十二年(1543)正月戊辰日,行穀礼于玄极殿,嘉靖命成国公朱希忠代祭,陪祀官员一十四员未到 ,世宗大怒,降旨:“各降三级调外任”。

结语

从制度设计来看,明代对京官的朝参、办公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对失朝者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但是实施情况来看,明代前期惩罚方式比较多元,到孝宗以后,则大多采取罚俸的作法,少有例外。然而,不论皇帝如何严格查察,失朝缺席者仍然屡屡出现。及至万历年间,官员“托病不赴朝参、公座”,“托故注籍”的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天启六年(1626),尽管熹宗在上谕上曾指示:“以后有来迟、不到的,定行查参处治”。也就是试图用不定时点名的方式,让官员有戒心,来改善大量官员失朝的情况,然而崇祯末年的情况证明了这一谕旨终究是没能发挥效用。

当然,造成失朝现象越来越严重后果,还与皇帝常常原宥其罪有关,这种原谅性的作法更造成了官员的放纵。窥一斑而见全豹,官员有令不尊,有法不依,明代政治最终走向崩盘也是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