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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假期来袭:广西生育政策大调整
1. 新增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2.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3. 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4. 夫妻双方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再婚后夫妻还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孩子。
5.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6. 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哺乳假。
8. 女性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