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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什么(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且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关联性的价值在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时间浪费在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材料调查上,从而保证诉讼活动恰当而公正地进行,即“关联性概念可以节省时间,限缩诉讼双方开庭前所需准备的主题。最后,藉由确保诉讼结果系得自多数人认为与争议事实有关之资料,而增加了审判的正当性”。

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两方面评价证据的关联性:一方面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另一方面证据必须能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一)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

1.证据与案件事实应存在某种联系

从哲学的角度来讲,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和绝对的,但显然不能用这种普遍存在的关联性来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有关联性的证据是指对查明案件真相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事实。如案发现场旁观者留下的足迹,就是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再如并非任何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的书证,只有以发生买卖纠纷的房屋作为标的物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才能成为该案的书证。

2.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具有客观性

办案人员只能如实地反映证据与案件之间的联系,而不能主观臆造、牵强附会,否则就会定错事实,办错案子。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要尊重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如实评价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不能将没有客观联系的证据想当然地认为有客观联系。

3.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表现形式多样化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广泛而复杂,如时间联系、空间联系与因果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肯定联系与否定联系等。如某案件发生后,曾连续下了三天雨。据气象台记录,下雨的时间是某年某月某日,这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时间先后顺序上的联系,据此可推断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此为时间联系。又如,案件现场发现一枚足迹,经鉴定与某人的足迹具有同一性,这一证据同某人到过现场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就是必然联系。再如,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与朋友一起玩扑克的事实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因而不是犯罪人,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则是否定联系。另外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还有重合关联的情形。例如一张被改动的票据,既反映了行为人作案的时间、方法及后果,又是一份证明行为人作案的有力的书证。总之,无论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何种关联,其表明了证据反映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证据必须能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并非所有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事物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只有那些对于证明案情既有实质性,又有证明性的材料,才是真正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1.实质性

所谓实质性,即运用证据将要证明的问题属于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实质性描述的是证明对象与案件争点之间的关系。如果某一项证据并非指向本案的争议点问题,那么该证据在本案中就不具有实质性。同时,证据是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如果案件事实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或推定的事实,则证据就失去了关联性意义。故“诉讼一方可以证实所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情况,而不能去证实别的东西。这种相关的情况不仅包括主要争议事实本身的各个部分,而且也包括所有为辨明或解释主要争议事实所需要的辅助事实”。另外,有学者还指出:“有时候一个证据可能与诉讼中的任何争点均无关联性,但可能因为陪审团或法官有其他资讯而有关联性”,此即为“附条件的关联性”。

因此,在诉讼中,证据必须限制在与本案有关的争议事实内。诉讼一方仅能用证据证明与争议事实有关的情况,而不能用此去证明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的事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相关情况不仅包括主要争议事实本身的各个部分,也包括所有为辨明或解释主要争议事实所需的其他辅助事实。而且,实质性问题并非一成不变,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关键在于它是否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为识别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可以通过考察对方提出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是什么,并进一步决定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认定本案的争点问题来作出判断。

2.证明性

所谓证明性,指证据依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系具有使实质性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不真实的能力。证明性描述的是证据与主张之间的关系,它是一个逻辑问题,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所决定,即按事物的通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与另一事实相联系,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存在或不存在。

有些证据尽管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但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而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不具有证明性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证据内容模糊不清,难以确定。如现场遗留的指纹,如果模糊难辨,无法作同一认定,则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虽然该证据内容清楚明确,但其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到,或者人们已经认识到该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但这种联系的规律性或趋势尚未被认识,这种情况下,该证据也不认为具有关联性。以指纹为例,尽管人们早就认识到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但直至人们发现了指纹的三大规律:每人有各自独特的指纹,指纹终生不变,指纹可以分类,后又发现了提取对比指纹的科学方法,指纹才作为证据得到广泛应用。又如,过去人们不知道人的血压、呼吸频率与人的说谎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随着科技的进步,二者间的联系及联系的规律性得到证明,通过心理和生理测试获得的证据才对有关人员陈述的真实性问题具有了关联性。

综上所述,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显然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有的事实比较明显,容易判断;有的事实则需要经过反复辨认、检验、鉴定、分析才能确认其关联性,因此发现和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办案人员的一个基本功,直接反映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认识水平。因此,在办案的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以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分析认识这种联系时,既不能主观臆造,又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否则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第二,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联系的范围上,有时间和空间之分;在联系的途径上,有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之分;在联系的规律上,有的是因果关系的必然关联,个别情况下是偶然的巧合而形成的偶然关联;在联系的功能和作用上,有肯定关联和否定关联,且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因为有的事实比较明显容易判明;有的事实比较复杂不大容易判明;有的事实需要经过仔细的检查、辨认、检验和鉴定才能确定;有些言词证据,由于每个作证主体的背景不同、同本案的关系不同,所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的确定,要经过对比、分析、推理、实物验证等等。只有正确地解决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在侦查阶段才能明确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向和范围,保证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才能防止错案,保证起诉和判决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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