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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吗?四种情况应予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户有所居”是党在农村的宅基地基本政策,早已经深入人心,尽相遵守,为节约用地和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础。但是一说到“一户多宅”就违法,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够一刀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户一宅”及“一户多宅”的内涵。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简称“一户一宅”。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提到“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及以上的农村住宅,简称“一户多宅”,但是农村村民购买的城镇住宅不计入此数量。

下列四情况下形成,即“三因一总”导致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允许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一是因房屋合法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农户在严格按照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住宅后,又按照《继承法》(2021年1月1日起依照《民法典》)继承了另一处农村房屋,形成了“一户多宅”。

二是因住宅合法买卖形成的“一户多宅”。农户在农村已经拥有一处合法住宅,由于结婚、新出生人口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增加致使拥挤或为改善现有住房条件等原因,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购买农房,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书面的《农村住宅买卖合同》,形成的“一户多宅"。农村村民出卖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批准。

三是因合法接受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农户在农村已经拥有一处合法住宅,因合法接受赠与另一处农村住宅,形成的“一户多宅”。赠与农村住宅的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批准。

四是总面积未超过规定的“一户多宅”。农村村民经批准修理了农村住宅,原有的住宅未拆除,形成的“一户多宅”,虽然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宅基地总面积未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仍然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