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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解放初期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医师临时开业执照

民国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医生包括中医的管理,在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的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规定。这对建立合格的医疗队伍、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在民国之前,我国几无对中医资质的管理规定。民国时期,政府仿照西制建立现代卫生管理体制,将中医的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1943年国民政府《医师法》公布,规定中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医师证书:一是参加考试并及格;二是经过检核。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即可进行医师检核:(1)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2)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3)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解放后,1950年6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卫生厅制订并颁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卫生厅管理开业医事人员暂行规则》,规定凡有正式学历、经历,符合开业条件者,发给“临时开业许可证”,无正式学历但在市内已开业多年的,允许继续开业,经甄审考核及格后再发“临时开业许可证”。这张大尺寸的河南省医师临时开业执照,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由河南省主席吴芝圃,副主席牛佩琮所签发绐洛阳市的梁医师的,这张证书尺寸大,级别较高,较少见,它反映了新中国对医事人员管理的一个方面,是很珍贵的医务人员档案。

一张解放初期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医师临时开业执照

一张解放初期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医师临时开业执照

一张解放初期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医师临时开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