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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死亡(哪种情况可以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自然人死亡的法律状态。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或是长期下落不明,或是已无生存可能;不论上述哪种情况,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不能已知事实直接确定自然人已经死亡。由于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可能导致现有的法律关系无法维继,使局部的法律秩序的稳定受到影响。通过宣告死亡制度,以拟制死亡状态推进主体消灭法律后果,保证相关律关系整体推进。

一、宣告死亡,需要有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的事实。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需要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的事实。不过,二者的时间要求不同,宣告失踪的时间要求是2年,宣告死亡的时间一般要求是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求为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则申请人申请死亡宜告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此项规定应当严格把握,对于是否为意外事件、开具证明的机关是否有证明能力、证明内容是否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等均应从严考察。

二、申请主体需符合法定要求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之一,又是宣告死亡的程序要求。民法典没有规定可以申请宜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仍参照适用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民法典在条文中取消了申请顺序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将不再宣告死亡申请进行顺序限制。

三、近亲属以外的利害关系人

实践中,对于近亲属以外的宣告死亡申请人是严掌握的。一般认为包括以下2个条件:1、同自然人具有利益关系。2、宣告死亡对其有重大利害影响。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的自然人的债权人和用人单位的宣告死亡申请,多不能获得支持。因为债权人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向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不必通过主体消灭来实现权利。同理,用人单位与自然人间的劳动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纠纷,不必通过宣告死亡来实现权利。

四、宣告死亡的程序要求

未经人民法院宣告,自然人不能被法律宣告死亡。同时死亡宣告,也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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