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娶不起老婆的穷人,该如何传宗接代?他们想出了一个畸形办法
大家都知道,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是极其重男轻女的,讲究夫为妻纲,并且有三从四德作为古代妇女的道德约束。在这种男尊女卑的社会条件下,女人只能作为男性的附属品。甚至还可以进行买卖婚姻。
我们经常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古人都力图娶妻生子,甚至有的人将不能生育作为休妻的理由。而对于穷人来说,婚姻嫁娶还有生活消费都使得他们的经济水平难以承担。
于是,古代的穷人为了能够让自己也有后代,就利用了这种买卖婚姻的方式。也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典妻”制度。
什么是典妻制度?
所谓“典妻”,在字面意思上来讲,就是通过契约等方式将自己的妻子典卖给他人。而一般这种典妻行为还十分讲究过程。有明确的买卖双方,还有对女方的一些具体要求。
比如,他们要求女性必须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的疾病,更重要的是女性要有生育能力。而一旦买卖成功,双方签订契约,在妻子的典卖期间,女方要供人玩弄,生儿育女。
并且一旦典卖期结束,就必须与自己生育的子女分离。并且回到男方家之后,不可以再回去探望自己的亲生骨肉。
事实上,残酷的典妻制度是古代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这是受到当时的生育观念还有社会文化影响的,对女性极其不公。
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女性只是作为生育工具被交易。而这种制度在中国可谓是“源远流长”。
典妻的历史
在上古时期,就有通过财物进行婚娶的行为。而春秋战国时期也就有所谓通过下聘礼进行婚娶。这事实上就是古代买卖婚姻的延续和发展。
而到了汉代,《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这就说明,早在汉代,实际意义上的典妻制度便已出现,并且政府屡次下令禁止这一行为,却始终无法根除典婚制度在民间的影响。
而到了魏晋南北朝,典妻制度继续完善和发展。出现了更进一步的划分,典妻被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被称为“卖妻”,即是交易完成之后,妻子与原来的夫君完全地断绝关系,真正成为买方的妻室。
而另一种被称为“质妻”,这即是将妻子进行典当出租来换取金钱,等买方利用租来的女性完成生育行为之后(一般是三到五年),妻子就会回到原来的夫君身边。
唐代,随着妇女地位的回升,政府又对典妻行为进行了限制和处罚。唐律规定:“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徙二年。”然而,这一法律事实上更加恶化了妇女的地位。
下层人民发现,正常途径的典当婚姻无法进行,就只能通过将妻子出卖为奴仆的形式进行典卖。而被卖出的妻子事实上不具有人身自由,还要作为奴仆供人使用。
宋代,典妻就成了双方约定期限,时间满了妻子则可以返回夫家。不用再另用财物进行赎回。
在元明清三代,典妻制度就真正的达到了完善。不仅有了明确的契约规定,还有对双方金钱的要求,有的地方还会征求妻子的同意。而典妻契约一旦签订,还会请专人来进行一定的仪式,并且举办婚礼。各种契约文件,中间人,担保者一应俱全,并且相应的规矩和条件都已经出现。
而到了近代,在民国时期,这种婚姻买卖现象都仍然存在。知道解放战争之后,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封建习俗被彻底推翻,妇女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得到了尊重,真正取缔了典妻制度。
典妻的原因
一般来说,典妻在中国古代如此盛行是有一些原因的。
第一,就是生育观念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深入任性,都强调血缘延续和家族存续的重要性。所以典卖婚姻的出现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这种思想观念在推波助澜。女性只得沦为生育工具。
第二,普通人家中贫困。而这又可以细分为不同情况。对于一些家中贫困的人来说,无力支付聘礼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娶妻行为,也无财力抚养多出来的家庭成员。于是只能通过典婚的方式,付出较小的财物进行婚娶生育。
另一种情况则是卖方家里贫困,每当经济条件不好或者遇到天灾人祸的时候,都会通过典卖妻子来换取多余的财物。由于在中国封建王朝,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属品存在,无力反抗,只能接受这种行为。
第三,在下层群众之中存在着从众心理。事实上,典妻制度更多出现在下层贫苦人民之中,这些人都是因为没钱才选择这种方式。富人财力雄厚,嫁娶不成问题。
而下层群众多实行这种方式,典妻制度就成了一种习俗在民间流传。有些人则很容易受其影响,接受典卖制度,将自己的妻子出卖换取财物。
第四,战争年代军户抢妻的影响。我们知道,清军入关之后,多抢掠妻女。占据不同民众或者官员妻室。并且在清宫剧中,我们经常会发现皇帝会说:“族人流放宁古塔,妻女给披甲人为奴”。
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妻妾占有的方式,而在清代这种现象尤为明显,给民间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结语:
不论如何,典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羞于启齿的污点。这也与我们传统历史文化形态分不开。男权制在封建时代表现得淋漓尽致,造成了以上的种种恶习。幸亏我们出生在新时代,不用受到这种封建恶习的侵扰。
除了少数地区仍然存在着拐卖妇女进行婚配的现象之外,典妻制度在中国大地上基本已经消失了。然而,现代社会的彩礼却又是古代买卖婚制留下的恶习,却仍然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