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公众责任保险的含义)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2.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作业场所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3.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4.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5.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6.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7.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8.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9.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当发生公众责任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的理赔应当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以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并根据规范化的程序对赔偿进行处理。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为:1.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或索赔要求时,应立即记录出险的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码、出险原因、出险时间与地点、造成第三者损害程度及受害方的索赔要求等;2.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核实责任事故的相关情况,并协助现场施救;3.根据现场查勘写出查勘报告,作为判定赔偿责任和计算赔款的依据;4.进行责任审核,看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受害人是否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起诉;5.作好抗诉准备,必要时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或同被保险人一起出面抗诉;6.以法院判决或多方协商确定的赔偿额为依据,计算保险人的赔款;7.支付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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