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18岁男生寝室内死亡,法医鉴定模棱两可,致警方不予立案
3月31日,德阳市罗江区警方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对德阳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2019级1班的学生周泉死亡一事决定不予立案。
对此,死者周泉的父亲周斌表示已经向罗江警方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警方对“周泉非正常死亡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孩子脑部、肾脏都有挫伤,前一天也都是好的,对于死亡原因应该有更详细的调查结论。”
原来,周父认为,警方之所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因为此前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周泉的死亡符合因右额叶脑挫裂伤、血肿伴右侧硬膜下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但是,法医曾告知周父,周泉身上没什么伤,“(死亡原因)可能是突发疾病,或者是吃东西吃坏了肚子,学校也这么给我们说的,说是吃了什么鸡腿。”但家属见到的周泉遗体上,头部有一个红色的肿包,嘴唇及衣物有血迹,“我们第一反应是,孩子可能是被打死的。”
法医本身既是医生,更是警察,不仅仅需要客观全面的鉴定死者的体表特征,更需要综合勘察现场,结合生理学病理学知识,对死亡原因、时间和性质,做出刚正不阿、大公无私的判断。
但周父入眼就看到儿子额头有一个血包,嘴角和校服上还有血迹,法医鉴定却说“身上没有伤”。同时以“可能是突发疾病”作为死者的鉴定结果,作为任何一个死者的家属,我相信都是很难以接受的。据此,周父有理由怀疑法医的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既然,法医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质疑已经不值得信任,那么参考鉴定意见做出的“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司法鉴定,尤其是其中法医鉴定部分,往往成为有死者的事件,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的决定因素,在大量不能证实和证伪的要素面前,将“明显可见的外伤”强硬解释为“无可见外伤”。
众多“外伤淤伤内伤”不能给出明显的形成原因解释,最后居然堂而皇之的得出正常死亡的结论,不可能获得死者家属的认可。
司法鉴定,一定是以客观、全面、细致、公正为前提。鉴定意见书中,大量的病理学诊断,居然没有给出了合理的能说服人的成因解释,难免不让人多想。
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解释是,该男生从高处摔落,产生内伤没有引起注意最终导致死亡。这个观点的疑问是,在哪里摔伤的,多高的地方摔伤能造成如此多“内伤”。
有部分脑洞大开的人提供了一个思路,如上图一般,死者曾经抱头,护住要害,在右侧一方遭受了暴力伤害,如此形成的大部分病理学症状,就非常契合死者的法医鉴定症状。
当然,这只是“吃瓜群众”凭空的猜测,我们都不是专业的法医,还是要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但是我们也不希望,司法鉴定,没有充足的细节,仅仅有模棱两可的结论,就对一条活生生的生命,画上了一个四四方方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