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劳务雇佣承揽的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区别)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快速区分劳动、劳务、雇佣、承揽关系,没那么困难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劳动,劳务,雇佣,承揽的关系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一、名词释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互斥的概念,而雇佣和承揽属于广义劳务关系的下位概念。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劳动者限定为自然人,用人单位限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雇佣和承揽
《民法典》虽未明确将雇佣合同列为有名合同,但雇佣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却广泛存在。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是《民法典》第十七章列明的有名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单纯提供劳务,而承揽强调完成工作,二者都具有劳务性质。区分雇佣和承揽关键在于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身份上的支配与从属关系,是则为雇佣、否则为承揽。支配与从属关系判断标准在于劳务提供者能否独立确定劳动内容、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方式并以自己的技能独立完成工作。
二、合同关系的划分原则
一般而言,可以通过综合以下两个因素判断当事人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因素一:主体是否适格;因素二:工作性质。
1、主体是否适格
该因素主要用于判断筛查是否需要考虑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要求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即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不能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的人员。只有主体适格,才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否则只需考虑是否构成劳务关系。
2、工作性质
如前所述,如果身份上不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合同目的仅是为提供交付成果,则属于承揽;如果身份上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合同目的是单纯地提供劳务,则依主体适格与否属于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三、结 语
可用下表概括合同关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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