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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现在规定只售卖不给业主进行租用,业主该怎么办?

问:合肥某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现在规定只售卖不给业主进行租用,业主该怎么办?

答:

地下车位开发商“以租代售”是否为“有效买卖”?

【解答】

实践中,地下车位分两种情形,一是人防工程;二是未将建造地下车库工程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且未将地下车库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公摊面积之中的。人防工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产权虽属国家,但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对车库进行租赁使用,租赁最长时效为20年。但有的地方是可以按规定对地下人防工程进行销售的。如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车库(含人防车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后,可按规定进行销售。

未公摊面积的地下车库(未计容,办理不了产权登记),开发商多以“以租代售”形式进行处置,长期使用权期限与住宅同年限。如果要从合同意思表示的深层探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开发商以租赁合同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而业主坚持认为是在购买能办产权登记的车位,开发商又不能证明其将“签订长租合同是为了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车位”的情况告知业主及业主明知该情况仍签订长租合同,那么就应当认定买卖无效或撤销合同;二是开发商以租赁合同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而业主坚持根据合同条款内容认为是租赁车位,开发商又不能证明其将“签订长租合同是为了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车位”的情况告知业主及业主明知该情况仍签订长租合同,那么应当认定为租赁;三是开发商以租赁合同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并且能证明其将“签订长租合同是为了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车位”的情况告知业主及业主明知该情况仍签订该长租合同,那么应当认定为有效买卖。

【法律】

◆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

法院判决参考:

(2016)苏0991民初909号(一审)

(2017)苏09民终1698号(二审)

(2018)苏民申4351号(再审)

注:江苏三级裁判都认定:开发商对地下车位享有所有权,开发商依法对其所有的地下车位有出售、附赠、出租等权利。开发商把同住宅年限的车位使用权以租赁合同让渡给业主,不是使用权的让渡,而是所有权的让渡,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实为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