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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地方官制
导语:清朝地方官制
清代总督是统辖一省或数省的最高军政长官,人称封疆大吏。长期稳定设置的有八大总督,即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广总督、陕甘总督、两广总督、四川总督、云贵总督。还有专职漕运和河道的漕运总督、河道总督。
巡抚按省设置。至晚清共设专职巡抚十六人,直隶、甘肃、四川、福建巡抚经过数次变动,时设时兼,最后确定由总督兼任,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台湾均专设巡抚。布政使掌一省行政,主要管钱粮出纳,考核州县属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振扬风纪,澄清吏治。
清代的道员俗称道台,有自己的衙属,其职不再是巡回视察,而是坐镇一方,或统辖全省之某一钱粮专务,如粮储道、盐法道。或分辖部分地方府州。分辖地方的分守道掌管收纳钱粮诸事,分巡道掌管刑名诉讼诸事。凡守、巡道加兵备衔者,则可节制境内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武职。
清代之道在发展中逐渐成为正规衙门,而且分守、分巡的区别也渐趋模糊,其性质已经接近于民国以后的行政督察专员和行署。
其他具体官制详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