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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法院判赔20余万元

导语:违反竞业限制,法院判赔20余万元

2019年10月25日,我市A公司(甲方)与拓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为期39个月,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生产部门从事单晶班长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附件一《诚实行为暨知识产权协议书》,该协议第五条为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其中第5.2项约定——“乙方保证自离职日起二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所在之国家及地区从事任何和甲方业务(含计划中的业务)或其业务有关的事务相竞争的行为”。

2021年9月17日开始,拓某某未到A公司上班。2021年9月23日,A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同日,A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的复函》,同意公司以拓某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拓某某的劳动关系。

拓某某从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在青海某公司工作,该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有相同业务。A公司认为,拓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故起诉至人民法院。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拓某某继续向原告A公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2年9月22日止;二、被告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退还其违反竞业限制期间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2729.75元;三、被告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49649.34元;四、被告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A公司签约金30000元;五、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原判。

据了解,该案是我市涉晶硅光伏产业的首例竞业限制纠纷案。通过该案的审理,明确了司法导向,倡导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讲诚信,恪守承诺。民事主体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其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些事项与企业生存发展休戚相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合理规制市场经济,最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劳动者应依法依约全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甘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