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的种类和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
1、主犯。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与“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主犯。前者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后者是指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也有首要分子,如果只处罚首要分子且仅有一人时,无所谓主犯。
二、犯罪集团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
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
1、超出集团犯罪故意的行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事先确定、指示了集团的犯罪范围,但当集团成员超出该犯罪范围,实施某种犯罪行为(首次犯罪行为)后,首要分子并不反对,而是默认,甚至赞同、怂恿,导致集团成员以后实施该种犯罪的,虽然首要分子对成员的“首次犯罪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对集团成员后来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2、集团犯罪概括故意范围内的行为。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作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没有明确限定具体目标、具体罪名等情况下,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明显超出首要分子的确定范围,或者说,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处于首要分子确定、指示的范围之内时,首要分子仍应承担责任。
3、集团犯罪重合范围内的行为。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作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集团成员发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情况下,首要分子应当在有责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4、转化类型的犯罪。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是容易转化的犯罪,那么,当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过程中转化为另一重罪时,首要分子原则上应当对转化后的犯罪承当责任。如果首要分子严令不得转化,对于集团成员转化犯罪的,首要分子仅对转化前的犯罪承担责任。
5、加重情形的行为。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某种基本犯罪行为,但集团成员在实施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
四、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即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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