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的年龄(事后抢劫怎么定罪)
在法考中,刑法分则最重要的三章是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贪污贿赂罪。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中,我们需要对事后抢劫进行理解并掌握。
《刑法》第269条(事后抢劫)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事后抢劫之具体内容
1.三大轻罪: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1)只要一个行为具有侵犯财产法益的性质,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转化为抢劫罪。
无论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关系,均可以成立事后抢劫。
例如,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成立要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2)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但在未遂时或所取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转化为抢劫。
2.三大目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毁灭罪证是为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罪证湮灭。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例1,甲在盗窃过程中,乙发现,甲一拳将乙打成重伤,将财物取走。应当直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例2,甲在抢夺了乙的金项链,走出十几米远,发现好像不太值钱,于是走回去,扇乙几耳光:“出门也不戴条好项链!”甲不转化为抢劫罪。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1)当场。场所密接性、时间密接性。
注意两点;第一,空间和时间的当场性要同时具备;第二,尚在他人追击中属于“当场”。
例1,甲抢夺了乙一部手机,乙紧追不放,追了10公里,甲实在跑不动了,将乙打伤后逃走。虽然在空间上不属于当场,但持续追捕的过程仍然属于当场,因此,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例2,甲晚上潜入乙家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后太累了,在乙家门口想休息一会儿,结果太困了睡着了。乙清晨起来,看到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出门看到窃贼甲,对其进行抓捕,甲将乙打伤。虽然空间上可以符合当场性,但时间上不符合,因此,甲的行为不转化为抢劫罪。
(2)施暴对象可以是为了保护占有的第三人。但是不包括以对自己实施暴力相威胁,也不包括对动物实施暴力。
例如,甲抢夺一老妇人财物,老妇人的宠物狗上前追赶,甲一脚将宠物狗踢死,老妇人见状当场心脏病发死亡,甲的行为不转化为抢劫罪。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要求这里的暴力或暴力胁迫与抢劫罪的程度相当,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例1,甲抢夺一老汉手机,老汉紧追不放,甲将手中报纸团成团砸向老汉。甲的行为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暴力程度不够。
例2,甲抢夺一老汉手机,老汉紧追不放,甲将一个砖头砸向老汉。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4.主体条件:年满16周岁的人。
14-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事后实施暴力行为的,不转化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5.事后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的,可以抢劫罪共犯论处。
例如,甲乙共同盗窃,均为实行犯,被害人发现后,对乙进行抓捕,乙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如果不知情或明确表示反对,甲不转化为抢劫罪;甲如果知情,并且明确表示支持或者暴力配合,甲和乙一起转化为抢劫罪。
二、牛刀小试
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答案】C
【解析】题干中只描述“甲、乙共谋行抢”,但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共谋抢劫,故不能以共同抢劫作为判断标准。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甲、乙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在抢夺罪既遂后,为了保护赃物,甲将丙绊倒致其轻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甲转化为抢劫罪。对甲实施暴力的行为,乙没有与其形成意思联络,也没有提供帮助,故乙不转化为抢劫罪,对乙应以抢夺罪论处。A、B、D三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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