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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私法体系权利主体的区别(权利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

由法规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在一定时间内变化(发生、变更、消灭)

权利: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其内在的正当性在于其功能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

权利的分类及体系(相对权与绝对权的分法,略)

最主要的是债权和物权。债权平等原则和物权优先效力

请求权竞合:应特别强调消灭时效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请求权竞合可谓是消灭时效竞合的问题。

形成权:

①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的变更或消灭

②相对人保护:

限制: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同时或者先于形成权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不在此列。

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的发生

1、自出生起当然获得权利能力,除死亡外不得剥夺

2、权利主体仅限于人,不得及于动物,动物不具有权利能力

3、权利能力不得抛弃

二、胎儿

1、权利能力均视为已经出生,但不及于义务

2、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三、终止

1、死亡

2、宣告死亡

①要件:A、失踪 B、失踪期间 C、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申请

②此死亡为“推定死亡”而非“视为死亡”,可举证推翻,但只在特定当事人间具有效力

③失踪归来:归来前善意处分之行为不受影响,继承人有归还财产之义务

3、同时死亡:死者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有代位继承权

四、行为能力(略)

五、人格权

体系(略)

救济:不作为请求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请求权

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

不法:比例原则认定,人格法益与社会公益间

六、法人

私法人:内部:董事;外部: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侵权行为:机关行为或受雇人行为—须在执行公务时

社团法人

1、性质:共同行为,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2、设立中:

①尚未取得权利能力,由社团设立人或成员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②权利转移:取得资格后当然发生

3、费用:内部而言是法人负责,外部对于债权人而言设立人负连带责任

4、章程决议等略

5、社员:成年;资格不得让与、继承;平等权利及平等处遇;利益冲突与社员表决权的回避(利益相关时)

6、无权利能力社团

①内外皆类推适用社团

②无权利能力但有当事人能力可为诉讼主体

③财产: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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