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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的两种答复方式是(审查意见的两种答复方式有哪些)

一、技术性答复

(1)技术性答复是指:不考虑或者较少考虑三步法的基本逻辑,或者答复点主要在技术上进行阐述。

(2)答复点主要体现在:审查员在技术上的描述不准确的技术特征的比对上。

如何判断技术特征比对不准确,判断的原则是要站在“整体性”的角度去看,不单单、孤立地看特征,而是要结合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来看。

技术特征比对方式:

①从技术手段来说,

②从技术问题来说,

③从技术效果来说,

(3)最后,总结技术性答复的逻辑思路如下:

①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技术特征;

②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

③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与本申请的不同,不具有技术启示。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比文件1是用来“剩”权利要求1的,一般情况下,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关系。

二、法律性答复

(1)相比技术性答复,法律性答复更有效,更贴近三步法,自然难度也更高些,其核心思想是法律是基础,技术是素材。

(2)法律性答复的逻辑性强,环环相扣,也就是说,三步法中的每一步和后面的步骤都是紧密联系的,环环相扣的,前面的任何一点闪失,都是导致后面的推理不能成立。

也可以这样理解,三步法如同串联电路,必须路路通。

(3)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的评价实质上是模拟发明创造的形成过程,从而确保创造性评价的客观一致。

三步法的核心是:让审查员站在发明创造出现之前的视角看三步法,也就说,审查员应该在不知道该申请的情况下,通过三步法来评价创造性,但是,审查员是已经获知了本申请,所以,其往往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尤其是,审查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特征特别少,区别技术特征特别多,然后公知常识使用特别多的情况下。

(4)还有一点,即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清楚认识,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该具有从其它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5)三步法中争论评价最多的点虽然是“技术特征”,但技术特征只是表象,整体方案才是核心(整体性原则)。

(6)另外,三步法中第一步(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第二步(依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客观问题,第三步(评述区别技术特征非显而易见性)是主观问题。

以上为笔者对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方式的见解和心得,在此与条友们分享,有不对的地方,还望指正,愿共同交流、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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